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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品质“决定”佣金比例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06日 15:28 作者 姜瑜
 

    日前,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向营销员支付佣金,应充分考虑营销员对投保人的服务品质。

  所谓“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应依法支付代理人(保险营销员)手续费(佣金)。佣金通常仅指首期佣金和续期佣金,还包括附加佣金(如增员奖金、管理津贴等)。

  据了解,目前各保险公司执行的寿险营销员佣金标准不尽相同,原因与各公司、产品和交费年限有关。中德安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一般会根据不同产品设置不同的佣金标准,但都是在保监会规定范围内。关于佣金标准,在1999年保监发[1999]15号文中有明确规定,其实和本次的佣金标准基本一致,所以不会有特别调整。”

  而根据不同险种,保险公司给付营销员的佣金有所区别,但支付的佣金率要经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别在寿险方面,由于大部分是长期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有的要从儿童开始一直到终身,长达几十年。因此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只是在首年多些,然后逐年大幅降低,最多支付5年。

  据业内人士透露,“此次《通知》的规定体现了保监会正在推进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品质支付佣金的思路”。《通知》规定,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标准,趸交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期交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其中:10年以下死亡保险的首年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25%,年金和两全险佣金占比则为20%;10—20年期死亡保险的首年佣金占比不得超过35%,年金和两全险则为30%;20年及以上死亡保险的首年佣金占比不得超过40%,年金和两全险则为35%。此外,还规定了直接佣金占保单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年度保费比例。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代理协议约定向代理人支付佣金,佣金应采用分期形式支付,但短期人身保险业务除外。保险公司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应充分考虑代理人对投保人的服务品质,应通过对首期佣金水平、续期佣金水平以及支付期限的合理调节,提升代理人在保单存续期间对投保人的服务水平。

  据了解,《通知》规定的佣金标准比现行标准略有提高,但仍远低于国际标准。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我国保险代理人的首年佣金一般不超过40%,而欧美、台湾地区的代理人佣金达到80%至100%甚至更多。反观我国的保险赔付率仅为30%-40%,保险公司有很大利润空间,这给提高代理人佣金提供了经济可行依据。我国代理人的佣金应该向国际标准看齐,从而保障保险代理人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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