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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须补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6日 14:12 作者:景高;小林;晓风

  近日,南京地税人员对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12年为职工李某购买平安福寿险一份,金额48205元,没有并入李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税12106.64元。

  税务人员介绍说,根据相关法规,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目前,国家规定的免税保险金仅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以及住房公积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内的所有商业保险,均应并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当期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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