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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重拳出击经营环节销售误导来源:上海证券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9日 08:57 | 作者:卢晓平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梁伟 邹靓
新年伊始,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将“梳理和完善治理销售误导的规章制度”,出台《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就是其中一项主要工作。 昨日,保监会出台“关于征求对《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活动,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个人长期人身保险 需约定犹豫期 《征求意见稿》覆盖保险经营全过程,包括分支机构和人员管理、条款和费率管理、销售管理、业务管理、客户服务管理、团体保险特别规定、监督管理等等。从内容来看,保监会导向明确,将维护消费者权益摆在第一位。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不得少于7天。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长期人身保险,应当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犹豫期。犹豫期是指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不少于10日的一段时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保单工本费以外,应当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行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本次征求意见也增加了灵活性。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内的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以及定期寿险,可以依据一定的定价规则进行费率浮动。 八不准防止销售环节误导 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在宣传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片面或不完整地描述保险产品的特征及其内容;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或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将保险产品中的非保证利益当作保证利益进行宣传;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描述或承诺;以不实或虚假的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对客户进行不当销售宣传;以不实或虚假身份误导客户,进行保险销售宣传活动;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除上述行为外,做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规定很细,几乎触及每一个环节。如果真能严格执行,起码在这个环节上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行为”,一位业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如此评价。 确实,严格的规章制度会提升违规成本,降低误导占比。保监会表示,保险机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经营行为严重违法违规;业务财务状况明显异常;信访投诉集中;发生重大案件;内控管理薄弱等。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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