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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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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股权、不动产投资放宽&quot;合计&quot;计算提高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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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2年07月26日 13:50</D>
<Author>杨倩雯</Author>
<Text>　　大连“闭门会议”之后，保监会近日几乎以“两个工作日一文”的速度发布正式文件。继债权投资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正式发文之后，昨日，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了此次“险资13条”中的第3项《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实际需要，调整放松了部分限制，强化了风险控制要求。
　　首先，在投资门槛上，《通知》有一定程度的放宽，要求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而在可动用资金方面，《通知》中明确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保险公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在配置比例方面，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其中，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一位保险公司投资总管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不动产和股权部分来说，保监会此条款在提高配置比例的同时，允许‘合计’计算，这无疑又是对投资比例限制的进一步放宽，不动产和股权是保险公司较为重要的投资渠道，因此配置比例上限的放宽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险资13条’中是我们十分欢迎的一项。”
　　但保监会表示，股权和不动产属于另类投资，投资数额大、期限长、信息不透明，容易产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通知》在放松管制的同时，着重加强了风险管控，明确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增加了投资分散化等要求，防范其他行业的风险传递。同时，进一步规范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管理运作，禁止项目公司对外投资，防范资金挪用和违规操作；防止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投资不动产。
　　其中，还规定，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第一财经日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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