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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1日 14:16 | 作者:刘宝民
如今,普通家庭拥有一辆私家车已是十分平常的事,更多人将买车列入了消费计划。专家预言,购买私家车的市场潜力巨大。与之相辅相成的是,为自家爱车投保也成为许多人的共识。但参加保险的人多了,带来的相关问题也应引起足够重视,其中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方面显得尤为突出。
在一般人看来,参加汽车保险犹如寻求经济保护伞,万一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能得到及时赔偿,解除后顾之忧。其实,私家车一旦入保,生效的保险单就是具法律效力的合同,作为合同的一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和义务也是对等的。说得通俗点,在享受自身权益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
机动车保险条款中清楚地列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包括: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货物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货物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的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公司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时,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交机动车保险条款中的规定或保险公司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的单证。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机动车保险条款相关规定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对已赔偿的,保险公司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以上要点均在机动车保险条款中一一写清,换个角度说,也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要求认真研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只有熟知掌握,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合理地得到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