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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引导行业结构调整方向来源:金融时报 |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10日 10:28 | 作者:张兰
本报北京2月9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中国保监会今天下发《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身保险行业业务结构调整的重点和方向,引导行业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长期储蓄型业务。 针对我国人身保险业目前存在的保障功能发挥不足、业务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指导意见》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高度重视业务结构调整工作,将业务结构调整工作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制定中长期业务结构调整规划,将业务结构调整纳入公司总体发展战略之中。 《指导意见》鼓励各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培训、销售和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配置资源,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定期寿险和有效保额不低于10倍期交保险费或2倍趸交保险费的终身寿险、两全保险。 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鼓励各保险公司强化长期储蓄型人身保险产品的长期储蓄功能,《指导意见》要求各公司的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不得短于5年,同时鼓励发展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保监会将严禁保险公司通过宣传误导、降低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此外,为鼓励消费者长期持有保单或持续交费,《指导意见》规定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按照账户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其首次给付时间应不早于第5个保单年度。而按照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可在投保人交纳第2期保险费时开始给付,给付比例应不得高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未交纳期交保险费的保单年度不应给付持续奖金。” 上述负责人同时强调,各保险公司应科学估计负债现金流,按照负债情况合理配置资产,做好资产负债匹配工作,同时加强自主创新和专业化经营,进一步推动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在“三农”、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的发展,进一步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的小额定期寿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满足社会大众多样化需求的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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