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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挽回”失效的保单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03日 13:59 作者 傅烨珉
 

  凭借风险保障和长期理财工具的特性,保险已融入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今,手中拥有二三份保单的人越来越多。不过,保险产品的交费期普遍较长,寿险更是长达一二十年。在此期间,难免有些投保人出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交费,一旦超过宽限期,便导致保单效力暂停。

  如据媒体报道,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向廖先生推销一款新产品时,顺便查看其以往的投保记录,发觉他在2006年购买的一份两全险及附加重疾险产品,效力已然中止两年多,现已彻底失效,而廖先生还浑然不觉。而据统计,目前,国内众多保险公司都有大批失效保单,长期无人认领,且大都超过赔付期限。倘投保人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国寿仅上海地区就有近9万份满期金未被领取,另有近10万份保单处于失效状态。

  那么,万一保单失效,有办法“挽回”吗?当然有,那就是保单复效条款,即允许投保人恢复一份失效保险单的效力。复效时间一般为2年,算上《保险法》规定的60天宽限期,投保人差不多可以在规定的交费截止期限后的2年又2个月内,“挽回”自己的保单。

  保单复效方式可分为体检复效和简易复效。前者是针对失效时间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提供体检证明与可保证明。后者是针对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说明身体健康,在保险失效后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不过,莫以为有了这项条款就能安枕无忧,因为申请复效有如下前提条件:付清欠交的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如果没有欠款,当然免去这两个条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投保人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上述材料,即可提出复效申请。

  当然,根据规定,对于一年期以上的期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应在期交保费到期日前或在宽限期结束前30日内,向投保人发出交费提示。宽限期后投保人仍未交纳当期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发出失效通知,提醒投保人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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