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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破产 保单也有保障

  保监会完善保险推出机制

  本报记者 杨雪

  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可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此外保险公司在转让业务过程中要征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同意方可实施转让。

  “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了,我们的保单怎么办?”很多投保人都有过这样的疑虑,尤其是前几年,很多国外的保险公司相继破产,而经过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之后,国人的投保意识逐渐增强,但是对于这样的疑虑仍然尚存。日前,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可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此外保险公司在转让业务过程中要征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同意方可实施转让。

  平等自愿转让为原则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这种自愿转让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强制转让。

  与寿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或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不同,该《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将其经营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自愿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

  加强了对投保人的保护

  经常有消费者咨询,保险公司会倒闭吗?之所以关心这个问题,是因为很多消费者购买的是动辄10年,甚至几十年的保险。如果保单合同到期了,保险公司却因偿付能力不足或者其他经营风险而倒闭,那么交了几十年的保费也就打了水漂。针对这个疑问,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也正因为这样的法律保障,保险才能成为众多消费者保值增值的理财方式。

  而本次《办法》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为保障投保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该《办法》还规定了接受业务一方的保险公司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作为保险业务的接受方。当然,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就转让相关事宜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

  保险公司退出有望透明化

  据了解,该《办法》对受让保险公司提出了条件,要求受让保险公司必须符合“受让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并在受让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偿付能力充足,两年内无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等条件均可接受保险业务的转让。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应当经保监会批准。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目前保险业内尚未发生险企之间业务转让的案例,保监会此举应是基于完善监管体系的考虑。据一家寿险公司人士称,保险业务可全部或部分转让,为保险公司之间的兼并并购提供了实施细则,为保险公司的市场化发展铺平了道路。此前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内生式,却无法通过外延式的兼并扩张来实现更快的发展。而保险业务的自由转让为险企的业务规模扩张提供了可能。而一些保险公司对于战略上不再发展的分支业务或者经营不善的业务可进行转让,也客观为这些险企提供了退出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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