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12月15日讯 针对市场对关于优先股转换及中小投资者参与优先股问题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中国证监会官方微博周日回应称,并非所有优先股均包含可转换条款。
证监会指出,从优先股的分类看,有一种分类就是根据优先股是否可以转换为普通股,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股股东或发行人可以按照一定的转换比率把优先股换成该公司普通股。
证监会表示,优先股选择性条款的种类较多,例如是否可累积、是否可赎回、是否强制分红等等,可转换条款仅是可供选择的条款之一,优先股是否包含可转换条款,应当按照尊重公司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约定,公司也可以视情况发行不可转换优先股。
证监会同时表示,《办法》规定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最短转换期,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防范监管套利,相对较长的转换期限,有助于防范通过优先股发行渠道,变相发行普通股的行为,二是保持产品的独立性,即发行优先股的主要目的是作为独立品种存在,而不是作为转为普通股的过渡。
此外,《办法》第五十五条允许上市公司根据市场需求,以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定向回购存量普通股,达到将存量普通股转换为优先股的效果,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股权结构和市值管理。(全景网/雷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