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12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周五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它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全景网/甄金)

全景网12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周五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它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全景网/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