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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深交所就重新上市和退市整理期规定征求意见

    全景网11月30日 深交所周五发布《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的征求意见稿。

    重新上市制度适用于本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股票终止上市后再向深交所申请上市的公司。退市公司通过改善经营等方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在《股票上市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在受理与审核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时的一些关注重点,包括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行业反垄断等规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问题,公司及其董监高近三年内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同时要求保荐人就此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所有退市公司应在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至少十二个月后方可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就该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深交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退市整理期制度适用于其股票被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上市公司,其中包括《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并被深交所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

    退市整理期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一是进入退市整理期间的股票其证券简称均更改为“XX退”,即时行情另板揭示。二是针对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特殊的退市风险,要求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每日发布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三是通过券商系统前端控制,要求投资者在首次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之前,必须签订书面或者电子的风险揭示书,保证投资者对相关风险已充分知悉。

    为防止类似“末日轮”的市场投机炒作,《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作出特别安排,规定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 (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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