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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降低新退市制度实施成本来源: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1日 10:50 | 作者:
【内容提要】
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公司,深交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如有关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规定将被终止上市,希望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这一风险。 针对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特殊的退市风险,要求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每日发布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且深交所可视情况增加披露次数,要求公司及时就市场传闻进行澄清说明。 □本报记者 张莉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回答了记者的有关问题。 进入场外交易市场 至少十二月后可申请重新上市 问:本次《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的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冗长等弊端,未能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同时,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市场结构和功能日趋完善,市场各方对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今年以来,在广泛征求市场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所相继发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及《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并根据方案内容修订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退市制度改革着眼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长远需要,本着解决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退市标准体系,明确市场预期,抑制炒作绩差股,有利于风险化解和平稳退市的指导思想,堵塞了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明确了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形成了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同时,为了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在充分听取市场各方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考虑到市场的承受能力,按照稳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原则,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对新老划断作出妥善安排,即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新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触及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和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指标的,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主板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的,自《股票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如有关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规定将被终止上市,希望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这一风险。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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