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全景网 |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3日 16:19 | 作者:邱璧徽
全景网10月23日讯 上海期货交易所周二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修订案),主要修订了新合约上市当日无成交,其后一个交易日的基准价的确定方式的相关规则。
根据修订案,第四十九条内容修改为:新上市合约挂盘当日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二倍(交易保证金维持合约规定比例),如当日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该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三十八条中当日有成交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确定方式确定;如当日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和保证金,该合约其当日结算价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三十八条中当日无成交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确定方式确定,在适用该部分规定时,新上市合约挂盘当日的挂牌基准价视为“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如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以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持仓的合约,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基准价。”等内容被删去。
修订案对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向会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进行了补充,“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各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交易所可根据需要调整上市品种标准仓单相关信息公布的频率。”
其中,第四十九条自2013年1月8日开始实施,其他修订规则自2012年11月26日起开始实施。(全景网/邱璧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