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12年07月20日 17:52 |
作者: |
邱璧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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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7月20日讯 郑州商品交易所周五下午发布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自我成交 5次以上(含本数,下同)。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大额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单笔数50笔以上且每笔撤单量800手以上。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一组客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客户持仓限额。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4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账号、密码进行交易并转移资金。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客户一天在多个合约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一次认定。
此外,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通知还指出,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市场异常状况。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会员达到会员总数10%以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全景网/邱璧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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