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12年07月20日 17:38 |
作者: |
邱璧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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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7月20日讯 大连商品交易所周五下午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修正案》,该《修正案》7月23日起施行。
《修正案》指出,不再对发生异常交易客户所在期货公司采取强制监管措施;由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以及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被动超仓情形不再作为异常交易。 《修正案》修改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第三次合并持仓超限的监管措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第三次合并持仓超限的,交易所将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6个月。
《修正案》还修改了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原认定标准中的“超过5次”、“超过500次”以及“超过400次”分别调整为“达到5次(含5次)以上”、“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以及“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全景网/邱璧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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