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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广州发文新购经济适用住房5年后可上市
来源 全景网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17日 20:39 作者 陈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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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景网4月17日讯 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周二联合发布《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该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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