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02月17日 15:21 |
作者: |
雷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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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2月17日讯 为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财政部及国税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通知提出,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通知还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进行了规定。
对上述所称“符合条件”的具体条件,通知也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通知明确提出,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全景网/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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