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01月09日 18:33 |
作者: |
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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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1月9日讯 董正青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罪名是“泄露内幕信息罪”。在大家瞪着眼珠子关注了这么长时间之后,这一判决多少有点让人意外。
“董正青案”最雷人之处,也是新闻媒体炒作的最大卖点,就是“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结果,搞了半天,构成内幕交易罪的人,是同董正青一同受审的董德伟和赵亚书,他们一个是董正青的弟弟,一个是董正青的同学,均非券商人。“泄露内幕信息罪”虽与内幕信息相关,但非“内幕交易罪”也。
这就是说,大家热切关注的“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嘿嘿,没有成立。有多嘴者戏言,“泄露内幕信息罪”多少有点像是给这个“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找台阶。这只是戏言而已,司法审判是严肃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准是啥罪就判啥罪,岂能含糊。
不妨引用一下有关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向被告人董德伟、赵书亚泄露该内幕信息,情节严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指控以及关于被告人董德伟、赵书亚非法获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后,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卖出延边公路股票,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法院同时认为,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董正青与董德伟、赵书亚有内幕交易的共同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故指控被告人董正青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在承认和遵重司法判决的前提下,笔者想援引一下市井对此的想法:既是泄露了内幕信息,却没因此沾利,谁信呀!不合常理呀!如果真的不想获得利益,董又何苦泄露内幕信息?
问题的关键恰恰又出在老问题上:证据不足。自“内幕交易罪”进入我国刑法之后,其威摄作用大于实际作用,陷入纸上罪名尴尬境地,取证是个切实的瓶颈。
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人民大学教授任淮秀被疑于ST盐湖内幕交易的事件,以及最牛散户刘芳神奇地现身于多个重组牛股的事件等,尽管大家有一百个疑问,也顶不上一个证据。恁你怎么想不通,又能拿他们咋地。
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和惩治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之意义,不说大家也很明白。所以呀,我们看到监管当局也在忙乎此事呀,对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等等的查处和审判,说明了国家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和整治日益深入。
不可否认的是监管水平和手段的不足,以及司法审判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内幕交易现象的此起彼伏。就拿取证制度而言,我们现在对内幕交易还是采取的“无罪推定原则”——即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认定某涉嫌内幕交易的人有罪,即使他嫌疑再大,也只能判定他没犯此罪。那么,为什么对内幕交易行为不采取“有罪推定原则呢”——如果某人内幕交易的嫌疑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可推定他犯了内幕交易罪,如果他说自己无罪,就需要由他提交他无罪的证明。这种有罪推定的司法制度,在一些市场发达国家的证券监管和审判中已被广为采取,事实证明是具有很高的司法效率的。
董正青案的司法程序还未结束,证据依旧是个关键。我们并不是一定要看到怎么样的结果,而是应该更注重观察过程,反思过程的合理性和效率性,并在日后加之改进和提高,这才是正路子。(全景网/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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