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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演]马辉:委托炒港股蕴含法律风险 应合法投资
来源 全景网 发布时间 2008年03月14日 15:13 作者 雷鸣
 

  全景网3月14日讯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主办,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协办的“2008年3·15投资者教育与权益保护网上咨询”活动目前正在全景网火热进行中,各方监管机构代表和知名律师齐聚一堂,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为投资者答疑解惑,针对投资者表示在港股直通车未开之前,委托香港亲戚代为买卖港股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提问,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马辉律师认为委托买卖港股蕴含着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投资者应当在有的法律框架下,应通过合法途径(QDII)进行港股投资,不要私自直接买卖港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

  马辉表示,在港股直通车未正式开放之前,投资者在看到投资港股巨大的收益的同时,不可忽视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除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和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特殊情况外,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都不允许私自直接买卖港股。内地居民通过境内券商、其他非法经营机构或境外证券机构的境内代表处开立境外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都属于非法行为,不受国内法律保护。

  2.中国证监会曾在2002年发出通知叫停非法炒卖港股的行为。证监会强调,禁止各证券公司、咨询机构以介绍、引导、组织等各种形式进行港股的代理和咨询业务,隐瞒不报或不立即纠正的,一经查实,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严厉处罚。此外,根据《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证券机构在国内设立的代表处不能在境内从事开立境外证券账户、代理境外证券交易等经营性业务。

  3.鉴于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结汇方面的严格管制,内地居民想将手中的外汇资金直接投资于港股并适时“回归”,就不得不多番借用“地下通道”,人为增加资金周转环节,而这些中间环节的任一个出了问题,无疑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同时还可能会因为违反外汇管理法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4.香港券商大小不等,难免“鱼龙混杂”,有些小券商甚至随时可能破产,或将内地投资者资金挪用、卷走。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投资者只能到香港去起诉香港券商。而内地投资者到香港去打官司,难度和成本都非常大。

  马辉最后提出,基于上述,郑重提醒内地投资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应通过合法途径(QDII)进行港股投资,不要私自直接买卖港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全景网/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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