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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中焦煤相关条款的设计说明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8日 06:16 作者:
  ――焦煤基础知识专栏(十三)
   交割细则对焦煤品种的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地点和交割仓库、主要的交割费用以及期货转现货等条款做出了规定,其他一般性条款遵照现有品种的做法。
  1.交割质量标准。标准品按照最大宗主流,且满足下游企业最低炼焦需求的焦煤来设计,替代品一方面在灰分和硫分指标上放宽,另一方面将满足条件的肥煤纳入交割体系。
  (3)试验焦炉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CSR)>50%。
  (4)镜质体随机反射率标准差(S)≤0.13。
  (5)水分Mt≤8.0%,超出部分按照实际水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9.32%,扣重1.3%)。
  2.交割地点。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基准交割仓库位于京唐港、天津港、青岛港、日照港和连云港。非基准交割仓库位于内陆产地坑口附近,包括山西太原、离柳等地。
  3.交割费用。入出库和杂项作业费用实行最高限价,指定交割仓库根据自身情况申报,大商所核准后统一公布。
  (1)关于仓储与损耗费用。焦煤现货贸易中的入出库实行包干制。作为仓库的港口以货物吞吐作为主业,不希望货物长期堆储,为强化港口仓库管理,调动其积极性,大商所设定了高于现货标准的期货仓储及损耗费用,定为1元/吨天。
  (2)关于入出库和杂项作业费用。遵循市场化管理、鼓励竞争的思路,大商所制定合理的费用上限,各交割库根据自身情况申报,交易所核定后予以公布。
  (3)关于交割手续费。按照目前最低的1元/吨标准收取。
  4.交割单位为6000吨。焦煤是大宗散货,贸易量多为数千吨以上,焦煤交割单位设为6000吨。
  (1)可以满足焦化企业日常生产中的焦煤储备要求。
  (2)符合铁路运输习惯。
  (3)贴近我国焦化行业的贸易习惯。
  5.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的处理。个人客户持仓不允许交割,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
  (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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