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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调整异常交易认定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21日 11:05 作者 胡东林
    国内三大商品交易所20日发布异常交易行为监管通知,分析人士表示,此次修改有宽有严,在促使市场更加规范的同时,也为一些合理的交易行为留下操作空间。
  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修改后的规定,今后由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以及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被动超仓等情形都不再认定为异常交易。但对于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有所上调,分别由原来的“超过5次”、“超过500次”以及“超过400次”调整为“达到5次(含5次)以上”、“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以及“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考虑到客户可以在多家期货公司进行交易,期货公司较难掌握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新规则取消了对发生异常交易客户所在期货公司单位采取强制监管措施的要求。
  与此同时,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也对异常交易的认定和处理程序做出相应修改。
  “原先的一些规定确实限制太死,比如客户移仓过程就很容易出现自成交,但其实多是无意识的行为。”分析人士表示,相关标准对于套利和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等行为排除在异常交易之外,对于企业参与套期保值、规避市场风险十分有利,结合此前国内下调期货市场监管费以及各期货品种的手续费标准,这实际上体现出监管层的一个思路,就是降低资本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在此基础上着力于强化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也反映出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对提振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
  为适应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环境和市场规模的变化,有效减低市场交易成本,从今年开始,以股票、期货年交易额为基数收取的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降低50%。同时,中国证监会向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由按年交易额的0.002%。调整为按年交易额的0.001%。收取。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亦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自今年6月1日起,各期货交易所降低了所有期货交易品种的手续费标准,各品种降费比例从12.5%到50%不等,期货交易所手续费水平整体下降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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