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7月21日 07:07 |
作者: |
苏容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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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内三大商品交易所均宣布对异常交易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据了解,大连商品交易所主要是对《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进行了修改,修改后不再对发生异常交易客户所在期货公司采取强制监管措施,对由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以及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被动超仓情形不再作为异常交易,此外,大商所还修改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第三次合并持仓超限的监管措施,修改了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 郑州商品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进行了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进行了修订。 (苏容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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