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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强化股指期货市场自律监管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23日 10:20 作者 李中秋;汤池
    中金所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李中秋汤池
  
  2010年10月22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中金所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发布实施《指引》,是强化股指期货市场自律监管、完善交易所监查规则体系、规范股指期货市场运行秩序、推动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是交易所实践“监管关口前移”,进一步严格监管标准的具体体现。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的主要内容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界定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形态。《指引》根据股指期货上市以来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并借鉴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的基本类型,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概括与列举。与《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期货法律法规相比,《指引》侧重从行为客观表现形态的角度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描述,对主观和后果要件进行了合理简化,以利于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及时认定和监管。在列举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形态时,主要考虑了如下因素:第一,对应相关法律法规和中金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违规交易行为的类别,对可能发展为洗售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和虚假申报操纵等典型操纵行为或者作为操纵手段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规定;第二,对程序化交易中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以及日内短线过度交易等非理性行为作为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第三,考虑到监管工作的前瞻性,对在证券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作为利益输送手段出现过的高买低卖等异常交易行为,预先在《指引》中进行了规定。
  二是加强并细化了会员的客户管理和协同监管义务。《指引》规定,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配合交易所进行自律监管,主要体现为:第一,会员应当及时履行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防范、发现和报告义务;第二,会员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和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三,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第四,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及时告知客户交易所的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并保留有关证据。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为强化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提升监管效果,《指引》完善了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的监管措施。《指引》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采取限制入金、限制出金、限制开仓、降低持仓限额、提高保证金标准、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会员出现未尽职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和协同监管义务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会员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从而实现交易所自律监管和证监会行政监管的有机衔接。
  问:异常交易行为与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是什么关系?
  答:股指期货交易中的异常行为,主要体现为交易委托、价格、频率等方面存在异常之处,比如撤单申报过于频密、申报价格过度偏离等。与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相比,异常交易行为情节相对轻微,通常未达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异常交易行为也未违反交易所的《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业务规则,或者虽然涉嫌违反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但属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形。
  问:中金所对于程序化交易的监管是怎么考虑的?
  答:《指引》将“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作为异常交易行为的一种进行监管。程序化交易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产生以来,在计算机技术不断进步及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外汇、证券、期货等市场。近年来,一些公司开始在国内市场进行相关的研究和推广,不少投资者表现出浓厚的兴趣,逐步应用于交易之中。程序化交易作为一种交易策略,在运用得当的情况下,对于活跃市场交投、促进套利、发挥市场功能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程序化交易也可能加剧市场波动,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为此,国外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采取了各种监管措施。为防范风险,未雨绸缪,中金所《交易细则》规定“会员、客户使用或者会员向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会员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备案”,“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这次在《指引》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作为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在监控和监管过程中,中金所特别注重以下几点:一是无论是否采取程序化交易的方式,不得从事《指引》中规定的各种异常交易行为以及违反期货法律法规和中金所相关业务规则的其他行为;二是公平对待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切实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使各类市场参与者公平参与市场交易;三是防范和制止程序化交易可能对交易所系统安全的影响。
  问:中金所将如何组织好《指引》的落实工作?
  答:《指引》发布后,中金所将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落实工作:
  一是组织交易所会员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专题培训,进一步加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业务人员对《指引》的理解和把握;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流程,对会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和协调交易所自律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指导会员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规范和管理;
  三是适时对会员执行、落实《指引》的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督促会员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要求;
  四是跟踪《指引》的执行情况,结合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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