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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指跨入机构时代 风险管理恰逢其时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28日 08:46 作者 刘翼然
    新湖期货研究所 刘翼然
  
  上周末,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和《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以下简称“两指引”),揭开了股指期货机构时代的序幕。两指引涵盖了基金、券商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信息披露制度和操作细则等等,可谓内容完备、安排得当。仔细发掘后我们发现,中国金融监管层通过两指引发出了这样的声音,那就是“坚持风险管理首要地位不动摇”。

  我们认为,风险管理乃是两指引的要义所在,这不仅体现在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的目的上,更体现在金融监管层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上。首先,两指引明确提到,基金券商参与股指期货应当以套期保值为首要目的,利用股指期货特性构建套保头寸,对冲其持有的现货资产价格波动风险。指引规定,基金券商持有股指期货空头合约,其市值上限为现货头寸的20%,这一比例远大于基金券商持有股指期货多头合约10%的比例限制,从量化指标上给予机构进行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更大的额度。另外,相关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需报证监会批准,也反映了监管高层偏向机构利用股指期货管理风险,而对机构利用股指期货参与投机套利活动慎之又慎。

  其次,两指引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从风险管理量化指标和具体操作规则上全方位规范了基金券商参与股指期货的行为准则,充分体现了两指引风险管理乃重中之重的要义所在。一方面,两指引给出了风险管理量化指标框架,为机构投资者把握参与股指期货规模和动态管理自身头寸提供依据。例如,指引以资产净值和净资本为标准,规定了基金券商参与股指期货的总体规模。指引提到:封闭式基金、ETFs等在任意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再比如,指引规定机构投资者须通过会计手段处理股指期货合约头寸,从而达到有效控制风险敞口的目的。指引提到: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已被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另一方面,两指引为机构参与股指期货提出了具体的操作规则,内容涵盖了机构的投资决策流程、内控体系构建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各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两指引特别强调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资产份额持有人的保护问题,明确提出机构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须对客户承担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切实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可以预见的是,社保基金、QFII等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的相关细则相信不久即将推出。(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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