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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误读股指期货成交指标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22日 09:47 作者 李中秋
 
  □本报记者 李中秋 
  
  股指期货上市四日,成交量和成交额节节攀升,由此引起了各大媒体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一些投资者的误解。专业人士指出,衡量股指期货交易情况的重要指标,是以手为单位的成交量,而由于保证金交易的特点,杠杆效应放大了股指期货成交金额,因此成交金额参照意义并不大。
  中金所公布的数据显示,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首日,成交量达到了58000余手,成交额就达到了605亿元。此后,随着投资者参与度提升,以及股票市场波动加大,股指期货成交量节节攀升,20日达到了最高15万余手,折算金额1476亿元。
  根据国际惯例,期货成交统计口径,以单边统计交易量手的方式出现,全球各大衍生品交易所排名也以此为依据,成交金额不计入排名。在我国,上海、大连和郑州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成交量均以买卖情况进行“双边”计算。如果同样以双边计算,股指期货上市首日成交额就已经达到1200多亿元,超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当日成交额。
  不过,中金所在股指期货中并没有双边计算成交量,而是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方式,按照单边方式公布成交量,并据此计算成交金额,供投资者参考。
  需要指出的是,衍生品交易杠杆特征,令成交金额“虚胖”成分较浓。根据股指期货交易特点,按照沪深300股指期货3200点*300元/点=96万元计算,每手股指期货的成交金额便是合约价值96万元。然而,按照18%的保证金计算,投资者实际交易时,发生的成交金额仅为17.28万元,大大低于96万元的合约价值。
  如果以成交金额口径统计,并与商品期货交易所进行横向比较,上海期货交易所日平均成交金额均在3000亿元以上,最高时接近6000亿元,大大高于股指期货。鉴于此,有关专家表示,投资者切勿将股指期货成交量和成交金额混为一谈,而是应当客观准确地认识这两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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