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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规则全线亮相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20日 06:16 作者 张欢
  □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12%
□有望于4月份前后正式上市并接受投资者开户


⊙记者 张欢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9日在京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规则》及多项实施细则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加上此前发布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征求意见稿等,股指期货的基本规则全线亮相。
  据悉,股指期货有望于4月份前后正式上市并接受投资者开户。
  中金所这次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将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先的10%提高至12%,非套期保值客户的持仓限额从600手大幅降至100手。
  规则取消了熔断制度。中金所的解释是,考虑到熔断制度的复杂性、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参与者的接受程度,目前实施该制度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此外,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已经实行了10%的涨跌停板制度,对于防止价格过度波动已经有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业务规则修订稿对涨跌停板制度进行了调整,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挂牌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记录的,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将恢复到10%;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20%的涨跌停板幅度。
  中金所还大幅简化了套期保值申请和审批程序,将套期保值申请和审批单位由分合约审批改为按照品种审批,同时规定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通过这一修订,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可以在各个合约之间进行动态分配,避免因合约到期摘牌而需要频繁申请新的套期保值额度。”中金所相关负责人说。
  除此之外,中金所还对交易编码的开立、交易的成立生效和认定依据、竞价交易相关规定、会员资格变更业务下的持仓转移、大户报告制度、强制减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会员及从业人员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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