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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投资”惠及欧盟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3日 10:02 作者
      ⊙银华基金 
  
  住在瑞士,去德国上班,下班后再到法国去购物,这是很多欧洲人目前的生活轨迹。在“大欧洲”的范围内,除了成员国之间通行免签证、在欧元区使用统一的货币外,部分成员国之间的驾照、健康保险卡甚至也是通用的。深感一体化优势的欧洲人,还不忘将基金行业也纳入融合的范畴,在欧洲,基金有个共同的名字――UCITS!
  UCITS(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诞生于1985年,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制定了著名的《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协调指令》(85/611/EEC,DirectiveⅠ以下简称《指令》),欧盟和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在以国内立法形式认可该指令后,即取得“欧洲护照”,享有在成员国发售UCITS产品的权利。
  《指令》就基金的核准、监管、结构、业务等方面制定了统一的规则,充分体现了成员国一体化的便利和优势。例如,在销售方面,UCITS可以在所有成员国中进行宣传和销售,只需提前报备而无需审批。
  《指令》在很大程度上协调和统一了成员国关于共同基金的立法,简化了基金在其他成员国销售的手续以及监管机关相互间的协调、信息沟通等,有利于保证基金之间相对平等的竞争。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证券投资基金成为欧盟内发展最快的金融产业,而欧盟也自然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基金市场,规模占全球基金行业的30%。
  2001年,“欧洲经济和财政部长委员会(ECOFIN)”通过了对《指令》新的修改。新《指令》扩展了UCITS的投资品种,将货币市场工具、基金、信用机构存款、衍生金融工具等纳入其中。
  在所有的革新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指令》引入了简化的招募说明书。此举使招募书语言更为通俗易懂,并且拥有高度统一化的格式,非常便于投资者进行比较。同时,新《指令》向符合规定的基金公司发放统一的欧盟牌照,基金公司只要在注册地取得业务资格,就可以将其应用于所有成员国,这些措施进一步消除了基金跨境销售的障碍,促进了欧洲资本的流动。截至2006年6月底,欧洲投资基金的总规模达到了6.94万亿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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