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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麦道夫”事件暴露私募基金信披监管空白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05日 10:22 作者
  □中信证券研究部金融产品组
  
  近期日本对冲基金行业爆出AIJ公司涉嫌投资巨亏且隐瞒不报事件。由于涉及养老资金,波及面广,震惊日本全国。虽然具体亏损数额尚未有定论,但该事件暴露出在对冲基金监管上的空白。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适当的合格投资者界定和信息披露制度将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特别是国内市场去年开始兴起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其资金运用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无先例可循,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稍显薄弱。因此,在制度层面建立相关保护机制将有利于消除投资者疑虑,促进有限合伙制私募的长期健康发展。
  日本AIJ对冲基金在2月24日被日本金融服务局勒令禁止运作1个月,其原因是超过23亿美元的投资无法解释,目前正在监管局的审计核查中。该事件波及范围包括122个年金合同,其中有8家退休年金机构投资金额超过其组合的30%,其中有一家超过50%。AIJ事件可能成为日本基金业历史上最大骗局。
  如情况属实,该事件将是继麦道夫后,对冲基金业内最大丑闻。对冲基金由于受法律法规限制较少,灵活性造就了其竞争优势;但较为宽松的监管也将对冲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提到一个相对重要位置。如何既防范对冲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又避免因监管过严而致使对冲基金竞争优势丧失,一直都是对冲基金监管的焦点。
  事实上,2010年以来欧洲和美国均加强了对冲基金监管。2010年7月,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金融监管法案,该法案要求对冲基金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为投资咨询机构,并提供交易信息,以协助监管机构监测系统性风险。监管层对对冲基金规定更细节的信息披露并且要求其进行登记,例如资产规模大于1亿美元的基金公司需在SEC登记,规模小于1亿美元的基金由州政府进行监管。2010年10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收紧监管非欧盟对冲基金的计划,法案要求离岸对冲基金进入欧洲时,需要由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发放“欧盟护照”,满足一定要求后才有资格进入欧盟27国市场,法案还要求必须披露杠杆等相关重要信息。
  与欧美在对冲基金监管方面日趋保守的态度相比,国内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上尚未有统一规范。对于一些创新型私募如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资金运用监管和信息披露上更是无法可依。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估值和信息披露方式不统一,内容和形式也较为简单。
  信息披露作为一项重要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目的在于以最快的方式将风险信息传递给投资者,以便投资者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国内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在形式、内容、频率上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在法律法规上略显欠缺。
  香港由于有金融风暴的经验和教训,因此2002年在对冲基金信息披露方面就作出相关规定。香港证监会2002年出台《对冲基金汇报规定指引》,其中涉及对冲基金信息披露的条款,或许可对内地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机构及监管部门有所参考。香港对冲基金须在每个财政年度出版至少两份报告,而当中的年报必须由审计机构审计。获认可的对冲基金亦须为持有人刊发季度报告。定期报告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持有人派发并呈交证监会备案。该规定对不同类型对冲基金在信息披露的内容上也有详尽的要求和规范。其中年报必须审计后发布的规定,保证了信息披露的公信力。
  AIJ是否会成为“日本麦道夫”还需要官方调查的进一步确认。但海外对冲基金业道德风险事件提醒国内投资者,投资对冲基金产品不仅需要考虑投资风险,是否有严格的机制防范道德风险也十分重要。特别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在没有外部审计制度配套的条件下,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可能远大于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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