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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参与期指放行 20%做空限制打击私募热情
来源 私募排排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13日 13:55 作者 李江
     私募排排网7月12日讯 信托业协会7月11日公布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阳光私募参与股指期货正式放行。部分私募表示阳光私募参与股指期货20%的做空仓位限制太低,对冲作用难以显现,参与热情受到抑制。

    私募称20%的做空仓位限制太严格

    《指引》规定,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阳光私募)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指引》明确指出,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时,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持有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对此,挺浩投资康浩平指出,根据《指引》规定,阳光私募做空有20%的仓位限制,1000万元的股票资产最多卖出200万元股指期货合约,大约是两手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不能覆盖全部证券资产,对冲作用有限。

    深圳一位拥有多年期货操盘经验的阳光私募也表示,公司一直通过自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由于《指引》规定阳光私募20%做空限制,目前不会考虑通过信托来参与期指交易。

    融智评级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杨志为表示,20%的仓位限制与基金等机构参与股指期货的规定相同,对策略灵活、风格多样化的阳光私募而言,该仓位限制比较严格,或抑制部分私募参与期指交易热情。

    金中和曾军则认为,《指引》的发布对阳光私募意义重大,尽管做空存在仓位限制,但意味着中国阳光私募走向对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曾军表示,公司目前正积极准备参与股指期货,包括人才团队,各种配套服务设施,但由于《指引》的相关细则仍为出台,信托公司也未正式参与期指交易,阳光私募正式参与交易仍然需要一段时间。

    “老”产品能否参与交易成焦点

    由于目前信托账号尚未开放,已有阳光私募是否能够参与股指期货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指引》二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未明确约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时对相关后续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对此,曾军表示,公司目前有部分产品信托规定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这些产品通过与客户签订一些简单的补充协议即可参与期指交易。而对于没有涉及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协议的产品,根据《指引》,理论上应该也可以通过和投资者的协商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上述则表示,在《指引》发布之前,公司就和信托方就现有产品参与股指期货进行商讨,但信托方司态度不积极,表示程序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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