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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慎独:私募行业呼唤自我监管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28日 07:56 作者 蒋飞
      君子当有慎独之心,无论是否有人监督,都应该严于律己――这是个人修养的原则,也是“承人之信、受人之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立身之本。
  在上周末,由国金证券举办的2011年中国私募基金年会上,与会的业界人士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契约原则等多个角度,对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进行了讨论。
  《基金法》修订稿草案第七十五条有这样的表述:“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将依照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实施分类监管,规范运作。”
  相比于公募,相关方面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范围和力度较小。这就要求私募基金业建立和完善规范发展的自律机制。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一些私募机构已经暴露出内幕交易、虚假宣传等侵害客户权益的问题,除了监管介入之外,行业自律已迫在眉睫。
  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莫泰山表示,传统的看法是公众投资者需要保护,而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具备自我保护能力。但金融危机的事实证明,高资产净值的人士在面对复杂的金融产品时,同样也是非常弱势的。一个鲜活的例子就是麦道夫欺诈案。
  从公募基金转投私募行业的莫泰山认为,私募基金可以借鉴公募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他表示,公募基金过去之所以能够规范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信息披露带来的公开、透明;私募基金可能不需要做到公募基金那么高的信披程度,但确实有义务向持有人说明投资情况。
  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泽源的经验在于,他所在的公司专门向IT公司订购了一套风控软件,用以加强内部控制。为了防止员工的短期行为,公司的绩效考核建立在三年周期之上,此外还有员工持股。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先生也表示,形式主义的管控,比不上科学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股权激励,这样才能有助于防止“老鼠仓”等道德风险的产生。
  此外,来自于托管行、信托公司的第三方监管也十分重要。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杨玲表示,阳光私募之所以发展得比较好,是在于投资公司负责投资,银行负责资金安全,信托做好后台处理,三个方面各司其职。信托公司在与投资顾问签订合同的时候,对IT系统和投资操作流程都有着明确要求。
  刘俊海还提出应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他表示,新的《基金法》提出建立基金行业协会,私募基金也可以设立一个行业自律组织。但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汲取其他一些行业协会的教训,行业协会不能沦为一个短视的、维护行业不当利益的团体,而是应该始终从持有人的利益出发,通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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