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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版最大突破:私募有望“全阳光”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23日 06:53 作者 贾华斐
  修订版明确私募的三种募资形式为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
  
  《基金法》的修订工作已有了较大的突破。
  《第一财经日报》近日从一位接近起草小组的人士处获悉,修订版的大致方向已基本确定,正在一些具体的细则上密集地与业内人士包括各个监管部门沟通讨论。譬如,修订小组已经数次通过银监会创新业务部征求银监会意见。
  起草小组希望在明年两会之前完成最终的修订工作,以便在两会时交由大会讨论。
  一权威人士告诉本报,《基金法》修订版(下称“修订版”)最大的突破是将私募基金纳入体系,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修订版明确,私募的三种募资形式为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
  业内讨论已久,争议最大的是如何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问题,将以“备忘制”的形式解决。

  只备案 不发牌

  目前使用的《基金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通过。由于当时私募基金涉及的上级部门较多,监管问题难以解决,最终《基金法》的范围只涵盖了公募基金,监管则由证监会负责,私募基金并没有包括在内。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各种类型的私募已成为市场的重要力量。VC(风险投资基金)、PE(私募股权基金)、阳光私募甚至二级市场的非阳光私募已经是老百姓身边的事物。但是,由于没有从法律上予以明确身份,以及没有明确的管理措施,这一“灰色地带”鱼龙混杂。优秀的私募已有非常成熟和先进的管理模式,但也存在大量作坊式的小型私募。
  2003年,《基金法》遇到的一个较大阻碍就是监管分工,2003年《基金法》没有解决的问题在本次修订时愈加突出。
  “私募如何监管?最好不要监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对本报表示,“一些产业基金应该监管,因为他们使用的是财政的钱,是纳税人的钱。但私募是一种市场行为,应该通过公司法、有限合伙法来进行管理。”
  十年以来,夏斌一直不停地呼吁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提出以备忘制的形式来解决私募的监管问题。“我的观点至今不变。”夏斌表示。
  经过多次讨论之后,修订版最终确定,将对私募基金采取备忘制。这也就意味着,修订版没有对私募基金监管权进行划分。
  “备忘制更多的是为了了解信息,不是为了监管。”基金法修订小组里唯一一位私募代表,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告诉本报,具体方向为事后备案,即私募基金达到一定规模后,应该主动去备案。
  “备案不等于发牌,不代表监管机构认可你的资格。”李振宁表示,这意味着成立私募基金没有行政门槛,按照管理人和出资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属于市场行为。
  与之相关的一些具体法规尚未明确,这也是业内人士关注的问题。譬如,到底多少金额备案才算合适?私募基金要去哪个机构备案?
  针对前一个问题,市场意见不一,有人士认为,应该对5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进行备案,5亿元以下的不备案,也有人士认为,应该选取更大的规模标准。而针对后者,一些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提出了两种方案,一是去证监会基金部进行备案,一是成立基金业协会,负责备案工作。也有人说,规模较大的可去证监会备案,规模较小的去协会备案。

  私募基金三种形式

  在李振宁看来,修订版最大的意义是确定了私募基金三种募集形式,分别是: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其中,合伙型基金的个人合伙人可享受到和投资公募基金或信托的同等政策;公司型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也将和现在公募基金一对多及券商理财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此前,由于缺少法律支持的募资通道,目前的证券投资类私募都是从信托公司处取得账号,通过信托理财计划的方式募集资金。阳光私募管理人需要支付给信托公司账号使用费以及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这对我们是不公平的。”一位私募人士表示,“除了给我们一个账号外,信托公司并没有给予我们更多的服务。我们的销售、管理公司都是依靠自己来完成,这就导致我们的固定收入被卖牌子的人拿走,私募只有盈利取得分成才能生存,才能养人、租房子。”
  据记者了解,目前阳光私募可征收约2%的固定管理费,但至少1%的费用将交给信托公司。尤其是,随着信托账号数量逐渐减少,费用也随着升高,阳光私募市场的扩容也因此面临瓶颈。
  “这三种形式确立后,所有的私募都可以是阳光私募,也可以将通过信托间接融资的方式变为直接融资。”李振宁表示,“私募市场有望实现大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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