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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调研成员透露:私募基金将确定三种募资形式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17日 08:03 作者 桑彤
    基金法修法调研小组成员、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日前表示,此次基金法修改后,我国将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将发展起来,这对整个私募行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他透露,基金法将确定私募基金的三种募集资金的形式,即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监管模式有望采取备案制。

  李振宁在第二届中国阳光私募基金峰会上表示,这次基金法修法最重大的意义就是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过去虽然信托公司在推动中国私募基金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涌现了大量的私募,但是严格来讲私募基金仍缺乏法律地位,在税收等方面都可能遭遇一些不确定政策因素。

  李振宁透露,“前一段时间有私募基金试图做合伙制企业,但考虑到高达35%的税后,就没有下文了。”

  此外,通过基金法的修改,还将确定私募三种募集资金的形式,分别是:契约型(信托制)、合伙型和公司型。其中,合伙制基金的个人合伙人可享受到和投资公募基金或信托的同等政策;公司型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也将享受到现在公募基金一对多和券商理财同等待遇。

  在私募基金监管模式方面,李振宁认为未来可能倾向于备案制,这将成为革命性的变革。“这点我非常希望能在法里更加明确,让我们的备案制成为真正的备案制。这样私募和公募才有区别,私募是为富有阶层、少数人服务,他们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李振宁指出,对于可能对社会和股市产生影响的较大规模私募而言,直接监管是需要的,但具体方式也要和公募有所区分,否则将导致私募监管公募化。而对于规模较小的私募基金,可以成立行业协会监管,只要在行业协会备案即可。

  基金法修改后,中国真正意义上和国外对等的对冲基金会发展起来。李振宁指出,对冲本身并非单向投机,而是熨平市场过高的套利行为。这种套利是对于整个市场有利,会使市场更加稳定,对于整个证券市场也有积极意义。

  在国外,私募基金是运用杠杆操作的主体,而目前国内现状是券商、公募、保险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参与股指期货,但私募基金作为国外做对冲的主体却不能参与股指期货。《基金法》通过后,相信会有很多私募基金向这方面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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