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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报酬应与业绩挂钩 体现投资者“民意”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2日 08:12 作者 何必
    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于10月13日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解决日益显现的开放式基金费用收取、费率结构及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问题。既然征求意见,笔者就从一个基金投资人的角度,提出自己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相比,《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前端收费方式”和“后端收费方式”的概念,新增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有关规定,我认为此举意在“扬长”,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切实降低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倡导长期投资理念;出于过度交易行为通常会摊薄长期投资人的既有收益,干扰基金经理正常管理其投资组合的考虑,《管理规定》第八条行政许可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一周、一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不低于赎回金额1.5%或0.75%的“投机费”惩罚性措施,此举旨在“避短”,抑制投机爆炒交易行为,杜绝规模优势资金疯狂套利;《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对于基金销售过程中以基金交易为基础计算的一次性奖励也进行了限制,则重在“明序”,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的规范尾随佣金做法,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以往一次性奖励模式所带来的销售人员诱使投资者频繁申赎基金的可能。
  但是,正如《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中说的那样,《管理规定》是在“多次征求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基金销售机构的意见,并吸收了各方的合理建议”的基础上出炉的,也就是说这个“征求意见稿”还没有体现广大个体投资者的“民意”。纵览整个《管理规定》,无论是基金销售机构还是基金管理人,其“旱涝保收”的现状并没有改变,距离“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还有一些路要走。因此,建议把基金销售机构特别是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同基金的业绩挂起钩来,增加“由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基金应该避免亏损而实际未曾避免的,或者应该轻微亏损而实际重大亏损的,不收或少收基金销售费、管理费”等相关条款。而《管理规定》第六条关于申(认)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认)购金额的5%”的提法,一定程度上为基金管理人今后的涨价行为预留了空间。基金公司现行的做法是收取不超过申(认)购金额的1.5%(1.2%)的申(认)购费,但也有个别的基金公司别出心裁敢于第一个吃螃蟹,最高申(认)购费率就高达2.5%(2.0%)。所以,现阶段“不得超过申(认)购金额的2%”似乎更为合理些。此外,《管理规定》第六条的宗旨是引导长期投资行为,但“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的规定,无疑给部分基金公司留下了空子。如打着“为维护长期持有人的利益”的幌子,有些基金会长期停止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定投业务,甚至全面停止旗下基金后端收费,就会与《管理规定》长期投资的本意大相径庭。所以,建议修改为“认购费和申购费既要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要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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