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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基金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28日 05:48 作者
    尊敬的长信基金客户: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此项规定,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醒广大客户: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免长途费),或登陆本公司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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