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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基开放日常申赎等业务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17日 04:06 作者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1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国投瑞银中证消费服务指数(LOF)
基金主代码 161213
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年12月1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1年1月20日
赎回起始日 2011年1月20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1年1月20日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时除外)。
  开放时间为:每个基金开放日的9:30-15:00。(投资者在15:00 以后提出场外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与场外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若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本基金管理人可对日常业务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申购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其它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国投瑞银网上直销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3.2.1 场外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M<100万元 1.2% ——
100万元≤M<500万元 0.8% ——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


  3.2.2场外后端收费

持有期限(N) 申购费率 备注
Y<1年 1.4% ——
1年≤Y<2年 1.0% ——
2年≤Y<3年 0.5% ——
Y≥3年 0 ——


  3.2.3 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比照场外前端申购费率执行。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5)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的申请。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含)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4.2.1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T<1年 0.5%
1≤T<2年 0.25%
T≥2年 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4.2.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的成交情况。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暂不开通与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仅在场外已开通此业务的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以本公司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83575994 83575993
  传真:(0755)83575816
  联系人:刘超 曹丽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名称 客服电话 网址 开通定期定投 定投最低申购金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 95588 *** -- --
中国建设银行 95533 *** 100
中国银行 95566 *** 100
中国农业银行 95599 *** -- --
交通银行 95559 *** 100
招商银行 95555 *** 300
光大银行 95595 *** 300
民生银行 95568 *** 100
中信银行 95558 *** 100
华夏银行 95577 *** 200
北京银行 010-96169 *** 200
浦发银行 95528 *** 300
深圳发展银行 95501 *** 100
国泰君安证券 4008888666 *** 100
中信建投证券 4008888108 *** 100
国信证券 95536 *** 500
招商证券 95565、4008888111 *** 100
广发证券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 100
银河证券 4008888888 *** 100
海通证券 95553 *** 100
华泰联合证券 95513 *** 100
申银万国证券 95523、4008895523 *** -- --
兴业证券 4008888123 *** 100
湘财证券 4008881551 *** 100
华泰证券 95597 *** 300
光大证券 10108998 *** 100
平安证券 4008816168 *** 100
中银国际证券 4006208888 *** 100
国盛证券 0791-6285337 *** 100
华安证券 0551-96518、400-80-96518 *** 100
中信金通证券 0571-96598 *** 200
中信万通证券 0532-96577 *** 300
齐鲁证券 95538 *** 500
安信证券 4008001001 *** 300
瑞银证券 400-887-8827 *** 100000
国元证券 95578 *** -- --
第一创业证券 400-888-1888 *** 100
财通证券 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 -- --
长城证券 400-6666-888 *** 100
渤海证券 400-651-5988 *** -- --
山西证券 400-666-1618 *** -- --
中投证券 400-600-8008 *** -- --
东方证券 95503 *** -- --
广州证券 020-961303 *** 200

东莞证券 0769-961130 *** 100
东海证券 400-888-8588 *** -- --
上海证券 021-962518、4008-918-918 *** -- --
国都证券 4008188118 *** -- --
国金证券 4006600109;95105111(四川省内拨打) *** -- --
万联证券 4008888133 *** 200
江海证券 4006662288 *** 100
天相投顾 010-66045678 *** 100
华宝证券 4008209898 *** 100
财富证券 0731-84403319 *** -- --
方正证券 95571 *** -- --
信达证券 4008008899 *** 100
宏源证券 4008000562 *** -- --
国联证券 4008885288 *** 500
中金公司 (公司总机)010-65051166 *** -- --
广发华福 96326(福建省外加拨0591) *** 100
中航证券 400-8866-567 *** -- --
华龙证券 0931-4890100、4890208 *** 100
华融证券 010-58568118 *** 100
世纪证券 0755-83199509 *** 200
中原证券 967218、 400-813-9666 *** -- --
厦门证券 0592-5163588 *** 200
爱建证券 021-63340678 *** 200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国泰君安、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联合、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长江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国海证券、财富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中银国际证券、齐鲁证券、华西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华林证券、中金公司、宏源证券、广发华福证券、世纪证券、德邦证券、金元证券、西部证券、东海证券、信泰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财通证券、安信证券、银河证券、华鑫证券、瑞银证券、国金证券、中投证券、中山证券、红塔证券、日信证券 、西藏证券 、方正证券、联讯证券、江海证券、银泰证券、民族证券、华宝证券、厦门证券、爱建证券、中航证券等。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11年1月20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客服系统等媒介和各销售机构及指定网点营业场所公布本基金上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同时通过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净值,基金简称“国投消费”,基金代码“161213”。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场内申购仅采用前端收费方式。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只能在场外已开通此业务的代销机构办理。
  (2)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工商银行销售的前端收费基金代码和后端收费基金代码相同,均为161213;其他代销机构的前端收费基金代码为161213,后端收费基金代码为161215。本基金的基金简称为“国投瑞银中证消费服务指数(LOF)”,场内简称为“国投消费”,场内代码为161213。
  (3)部分代销机构及国投瑞银直销网上交易已推出的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及其他费率优惠活动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部分同时含定投)业务。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告和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2010年11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联系人:冯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
  (85)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42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 0871-3577888
  网址:***
  (86)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网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伍军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502室
  负责人:常建
  电话:010-64096089
  传真:010-64096188
  联系人:云大慧
  经办律师:云大慧、胡广志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3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王珊珊
  电话:010-58153322;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四、基金的名称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基金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维护本金相对安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八、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上述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和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大类金融资产配置和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类属配置,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并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个券,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获取稳健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参加股票一级市场申购,适度参与股票二级市场和权证投资,力争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率水平。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以控制组合风险;在此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参与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以提高组合收益。
  2.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延长,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察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基础上,利用金融工程技术,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而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梯形策略则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4)套利策略
  一是跨市套利,本基金将积极把握我国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可跨市交易的相同品种收益率的差异、同期限债券品种在一二级市场上的收益率差异、同期限债券回购品种在不同市场之间的利率差异所产生的套利机会。
  二是跨期套利,本基金将利用一定时期内不同债券品种基于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特性、可回购条款等方面的差别造成的不同券种收益率的失衡性差异,同时买入和卖出这些券种。
  (5)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6)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发行条款优惠、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7)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谨慎选择信用等级(含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高、债券发行公司基本面良好、债券条款优惠、流动性好的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在分析公司债券信用等级时,本基金将重点选择信誉好、有资质、内控严密、执业经验丰富、从业人员素质良好、评级程序和方法完善、资本金充足、具有较高市场权威和品牌效应、独立性强、建立了风险赔偿机制的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数据。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主要投资于新股申购和转债转股,适度参与二级市场,在承担有限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股票一、二级市场差价收益和转债转股套利收益,有效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率水平。
  (1)股票一、二级市场套利策略
  历史经验表明,由于股票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参与新股申购能够取得较高的固定收益。本基金将充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在此基础上谨慎参与新股申购,从而在承担有限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股票一、二级市场差价收益。
  (2)转债转股套利策略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期内,一般情况下是股票市价低于转换平价,但是,由于未来股价涨跌具有不确定性,当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股票交易波动较大时,可转换公司债券也有可能在较短的时期内出现股票市价高于转换平价,从而产生套利机会。本基金将通过动态跟踪股票市价和转换平价之间的价差走势,积极把握转债转股套利机会,在承担有限风险的基础上获取套利收益。
  (3)动态配置,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利用股票和债券的“跷跷板”效应,适度配置股票资产,以提高组合收益水平。在股票选择方面,重点选择具有价值创造优势和估值优势的公司,力求在承担较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超额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深入分析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基础上,发掘权证投资机会,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深入研究行权价格、标的价格和权证价格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利用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运用期权、期货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价格走势,并结合基金自身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本基金仅将权证投资作为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发债公司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决策程序
  (1)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分析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指标及金融数据,跟踪我国财政、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利率变化的动向,通过计量经济模型进行综合评估,预测其未来的变动走势,为债券资产配置提供战略安排,并且及时把握制度变化产生的机会。
  (2)自下而上的投资组合构建
  一方面,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历史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的历史期限结构,并对隐含远期利率、历史利率水平、历史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作出判断。
  另一方面,本基金将通过综合评价个券收益率、波动性、到期期限、票息、税赋条件、流动性、信用等级以及债券持有人结构等决定债券价值的影响因素,并运用金融工程技术构造即期利率收益率曲线。
  十、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1.公允性
  由于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投资只是作为提高投资收益的一种辅助手段,所以本基金以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比较公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2.易于观测性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的指数是在市场上公开披露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中国债券总指数情况于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公开发布,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经过简单的算术运算获得比较基准,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3.指数发布主体的权威性
  该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的发布主体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全国债券市场内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一级托管人。由此可见,该指数的发布主体在证券市场上具有较高权威。
  4.指数的知名度
  该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中国债券总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广大投资人所认同,并且已被越来越多的证券投资基金使用。
  5.指数样本与本基金投资范围的一致性
  该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目前国内涵盖范围最广的债券指数之一,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该指数的样本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具有较高一致性,能够比较贴切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6.不可操纵性
  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遵循客观的编制规则,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也保证了该指数的不可操纵性。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并报证监会备案。
  十一、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年10月2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0年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8.3 其他资产构成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1年为365天。
  3、转换费
  基金转换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所确定的转换费用构成。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入基金时,原则上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确定的转换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转换费用。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基金间设置固定的转换费率。
  不同转换方向的转换费率设置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7月17日刊登的本基金原更新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中,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更新。
  2、在“四、基金托管人”中,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增加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更新了部分代销机构的资料。
  4、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5、在“十、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截至2010年9月30日的基金投资业绩。
  6、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列出了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7、对部分表述进行了更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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