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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29日 08:01 作者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74号文批准,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0年12月23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0年12月23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1,271,552,470.28元人民币,按照每一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折算成基金份额计1,271,552,470.28份。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7,329户。认购资金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46,448.26元,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246,447.40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余的0.86元为利息折份额计算尾差归入基金财产。
  上述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折算的合计基金总份额为1,271,798,917.68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户数为3户,基金份额为565,430.13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募集期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445%。
  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已于2010年12月27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相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28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后,及时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的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和网站(***)查询交易确认状况。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联系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确认对账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在确定了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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