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9月03日 07:4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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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年4月24日生效,截至2010年8月31日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7,941,243,286.63元。根据《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公司决定以截至2010年8月31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准,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3.40元。现将分红方案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时间 (一)权益登记日:2010年9月9日 (二)场外除息日:2010年9月9日 (三)场内除息日:2010年9月10日 (四)红利发放日:2010年9月13日 (五)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确定日:2010年9月9日 (六)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10年9月13日 二、利润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利润发放办法 (一)采取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9月13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二)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9月10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9月13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四、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利润,暂不征收所得税。 (二)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五、提示 (一)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二)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登记在开放式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如投资者在多家场外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仅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若投资者需要变更多个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应分别向这些销售机构提交业务申请。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变更分红方式的,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到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手续。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三)权益分派期间(9月7日至9月9日)暂停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六、咨询方式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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