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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03日 07:47 作者
   鉴于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合同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章节部分约定内容与现有市场上普通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信息披露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为避免公司陷入信息披露误导嫌疑的纷争,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决定自即日起对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相关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修改如下:

 原文为: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主动信息披露

 2、主动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按季度公告全部投资组合。

 (2)按季度公告本基金下一季度所关注的股票(不超过十只)。

 (3)按季度主动披露的信息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且披露时间不早于法定披露。”

 拟删除:“(1)按季度公告全部投资组合。

 (2)按季度公告本基金下一季度所关注的股票(不超过十只)。”

 改为:“2、主动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按季度主动披露的信息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且披露时间不早于法定披露。”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对修改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指出上述拟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内容不影响基金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不够成《基金合同》规定的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也不属于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无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公告仅对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其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法律文件,亦可到本公司网站(***)等处查询。

 对希望了解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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