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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30日 04:51 作者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一)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471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二)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四)本基金的募集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本基金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10年6月3日,通过本公司的投资理财中心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山西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安信证券、东方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国元证券、中金公司、天相投顾等代销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
  (六)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七)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在认购时缴纳认购费用(前端费用方式),基金代码为“540008”。
  (八)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2,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1,000元。
  (九)投资人的有效认购申请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十一)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十二)销售网点(包括投资理财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三)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四)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十五)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十六)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9998)及直销专线电话(021-68596998)咨询购买事宜。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十八)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人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汇丰晋信基金客户服务热线(021-38789998),汇丰晋信基金公司网站(***)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渠道,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471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进行了公开披露。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敬请投资人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二、本次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540008(前端费用方式)
  (三)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七)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5楼
  电话:021-68596998
  传真:021-68880890
  联系人:薛蓓
  网址:***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38789998
  ■汇丰晋信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
  电话:021-38789898*6604
  联系人:薛蓓
  发售期间,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山西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安信证券、东方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国元证券、中金公司、天相投顾。
  在基金募集期内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上述代销机构在各代销城市的销售网点及联系方式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10年6月3日,期间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作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基金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一)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收费方式为前端收费。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 + 3)/1.00=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五、认购的相关限制
  (一)发售期内本公司代销网点和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二)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2,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1,000元。
  (三)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六、直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1、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传真交易协议书》(如个人投资者选择传真交易方式)。
  如委托他人代办:
  ■填写合格并经代办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委托代办业务授权书;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下列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之一:
  账户户名: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771018170018526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人行大额支付号:301290050828
  联行号:61201
  账户户名: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44654-8180-1444560802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大额支付号:104290003791
  联行号:40379
  账户户名: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431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人行大额支付号:102290019077
  联行号:10011907
  账户户名: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889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大额支付号:105290061008
  联行号:52440
  账户户名: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0892415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大额支付号:308290003020
  联行号:82051
  (5)注意事项:
  ■本投资理财中心不受理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人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投资人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6: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如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投资人T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T+2日到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查询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1)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投资理财中心或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2)投资理财中心办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5楼;
  3)本公司网站:***
  2、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下列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之一: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已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2)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加盖预留印鉴的预留印鉴卡三张;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传真交易协议书》(如机构投资者选择传真交易方式)。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立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托管银行公章或经验证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授权签字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托管银行的授权委托书;
  ■托管银行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
  ■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托管银行对授权经办人的授权证明;
  ■托管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
  ■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
  ■预留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名的印鉴卡三份;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交易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的法律和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不时更新的《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对上述所需材料进行调整。
  (4)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使用贷记凭证或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下列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之一。
  账户户名: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771018170018526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人行大额支付号:301290050828
  联行号:61201
  账户户名: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44654-8180-1444560802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大额支付号:104290003791
  联行号:40379
  账户户名: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431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人行大额支付号:102290019077
  联行号:10011907
  账户户名: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889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大额支付号:105290061008
  联行号:52440
  账户户名: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0892415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大额支付号:308290003020
  联行号:82051
  (6)注意事项
  ■本投资理财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6: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投资者T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T+2日到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查询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投资理财中心或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投资理财中心办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5楼;
  ■本公司网站: ***
  七、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交通银行
  1、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流程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9:30到营业结束,15:00以后交易作为次日交易(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业务办理安排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2)开户及认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直接开通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即可);
  ■开通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已在交行开立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办理,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仅需在交行开通已有基金账户);
  ■认购基金。
  (3)个人客户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事先办妥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填妥的开通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
  (4)个人客户办理开通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已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借记卡;
  ■客户填写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
  (5)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先存入足够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存有足够资金);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6)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7)注意事项:
  ■没有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的投资者可当场申办;
  ■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流程
  (1)业务办理时间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5)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托管人承担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以书面和电子签名文件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方式编制及复核定期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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