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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基金2009年度报告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7日 05:27 作者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1重要提示及目录
  1.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年3月2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基金财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在本报告中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本报告期自200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基金简介
  2.1基金基本情况
  2.2基金产品说明
  2.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信息披露方式
  §3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①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②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扣除未实现部分)。
  ③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6月24日生效,至报告期末不满一年。
  ④本基金所述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基金净值表现
  3.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6月24日,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
  3.2.3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生效以来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对比图
  3.3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注: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2009年6月24日)至报告期截止日(2009年12月31日)未进行利润分配。
  §4管理人报告
  4.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80号)于2004年6月11日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施行后成立的第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本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本公司股东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6%;中辉国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8%;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8%;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8%。截止2009年12月31日,本公司管理六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注:①此处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正式公告之日。
  ②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基金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符合公平交易制度,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行为。
  4.3.2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共管理两只股票型基金,分别为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和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策略成长基金”)。三季度,本基金与东方策略成长基金业绩差异超过5%,主要原因在于本基金成立于2009年6月24日,三季度处于建仓期,期间基金仓位经历了由低到高的变动过程,特别是建仓初期仓位较低,未能充分分享市场的上涨,导致两只基金业绩差异明显。四季度,由于两只基金的行业配置、个股选择均有较大不同,本基金四季度净值增长率略低于东方策略成长基金净值增长率。
  4.3.3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4.4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本基金于2009年6月24日公告成立,三季度为建仓期。建仓期间,市场大幅波动,并创出全年高点,随后大幅回调。我们采用缓步建仓的策略,以防范股市大幅波动给基金净值带来过大冲击。四季度,基于对市场偏乐观的预期,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保持了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行业配置方面,侧重于市盈率较低,业绩增长明确的绩优蓝筹股,包括汽车、家电、工程机械等,从结果看,整个配置表现偏差。市场分析表明,2009年四季度,代表大盘股表现的中证100指数涨幅16.9%,沪深300指数涨幅19%,代表小盘股表现的中证500指数涨幅31.9%,显示市场热点集中在小盘股上,投机气氛浓重。小盘股大多市盈率过高,概念性炒作特征明显,不符合我们的投资理念,因此大多没有进入我们的投资组合。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基金净值增长率2.83%,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13.03%。基金净值增长大幅落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原因在于基金建仓初期股票仓位低,没能分享到市场的上涨。
  4.5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对2010年的展望,基本判断是2010年宏观经济将全面回升,重新步入高增长、低通胀的扩张期发展阶段,与此同时,经济刺激政策、宽松的货币政策将渐次退出。关于经济增长的驱动力,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投资增速可能明显回落,出口回升将成为宏观经济的一个亮点,国内私人部门的投资需求及消费支出仍有望在经济增长中扮演重要角色。具体到行业,周期性行业伴随整体经济的回暖可望表现出较大的盈利增长弹性,包括银行、钢铁、水泥、煤炭、石化以及商用车、工程机械等盈利增长可能超预期,此外出口相关行业及汽车、家电等消费品也是我们的主要关注板块。关于证券市场,我们坚持认为资本市场走势将反映宏观经济基本面,伴随宏观经济基本面向好,企业盈利增加,相关上市公司将走出业绩驱动型上涨走势。最后,感谢投资人在基金成立以来对我们的信任,在新的投资年度内,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基于基本面的选股思路,争取为投资者获得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4.6管理人内部有关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流程;在基金日常运作上,定期和实时监察,强化内控体系和制度的落实;在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性监察方面,通过实时监控、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改进落实情况。本期内重点开展的监察稽核工作包括:(一)开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日常监管业务,对风险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化解,保证投资管理、基金销售和后台运营等业务领域的合法合规。(二)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基金投资监察力度,完善了基金投资有关控制制度。(三)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完善业务流程,在各个部门和全体人员中实行风险管理责任制,并进行持续监督,跟踪检查执行情况。(四)注重加强对员工行为规范和职业素养的教育与监察,并通过开展法规学习活动等形式,提升员工的诚信规范和风险责任意识。2010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断提高内部监察稽核和风险控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的基础上,确保基金资产的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更多、更好的回报。
  4.7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估值委员会(以下简称“估值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部、交易部、登记清算部、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组成,估值委员会成员均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绝对的独立性,熟悉基金投资品种及基金估值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分别如下:
  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参与估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中“长期停牌”等没有市价的股票所属行业和重估方法形成最后决议;
  基金经理:参与估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采纳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模型等发表意见和建议,但对估值政策和估值方案不具备最终表决权。
  交易部:负责提议召开估值委员会会议,并将已形成决议的重估方法所适用的金融产品明细提供金融工程部;
  金融工程部:负责制定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确定参考行业指数并采集行业指数,据其计算估值公允价;
  登记清算部:负责估值事宜的内外部协调,依据金融工程部提供的公允价格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作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监察稽核部:对有关估值政策、估值流程和程序、估值方法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除基金经理外,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重大利益冲突。
  截止本报告期期末,本公司没有已签约的与估值有关的任何定价服务。
  4.8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利润分配。
  §5托管人报告
  5.1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托管人”)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6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0]第80305号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核心动力基金”)财务报表,包括200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09年6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6.1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如财务报表附注所列示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东方核心动力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6.2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6.3 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东方核心动力基金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如财务报表附注所列示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东方核心动力基金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9年6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云成  王友业
  上海市南京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层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7年度财务报表
  7.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09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①报告截止日2009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0283元,基金份额总额303,802,350.32份。
  ②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6月24日生效,本报告实际报告期为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
  7.2利润表
  会计主体: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6月24日生效,本报告实际报告期为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
  7.3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6月24日生效,本报告实际报告期为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序号从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单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蓉梅,会计机构负责人:李景岩
  7.4报表附注
  7.4.1基金基本情况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9年4月10日《关于核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02 号)和2009年4月23日《关于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9】301号)核准,由基金发起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起设立。本基金为股票型开放式基金,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771,742,249.97元,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信会师报字【2009】第80607号”验资报告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6月24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771,974,243.03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231,993.06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7.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会计报表按照中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7.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9年6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09年6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
  7.4.4.2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为人民币元。
  7.4.4.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外,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各类应收款项等。
  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2.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两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其他金融负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各类应付款项等。
  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7.4.4.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于交易日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等,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在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或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1)股票投资
  股票投资成本按交易日股票的公允价值入账,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的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于股权分置实施复牌日冲减股票投资成本;股票持有期间获得的股票股利(包括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的股票,于除息日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
  卖出股票于交易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出股票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2)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交易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债券的公允价值入账,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公允价值不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
  配售及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实际取得日按照估值方法对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购成本进行分摊,确认应归属于债券部分的成本。
  买入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推算内含报酬率后,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卖出债券于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3)权证投资
  权证投资于交易日按公允价值入账,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获赠的权证(包括配股权证),在除权日按照持有的股数及获赠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权证数量,成本为零。
  配售及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取得的权证,于实际取得日按照估值方法对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购成本进行分摊,确认应归属于权证部分的成本。
  卖出权证于交易日确认权证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4)分离交易可转债
  申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得日,按可分离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减可分离权证确定的成本确认债券成本。
  上市后,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相关原则进行计算。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本基金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按交易日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于返售日按账面余额结转。
  (6)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为本基金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于交易日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于回购日按账面余额结转。
  7.4.4.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采用估值技术时,尽可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基金特定相关的参数。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如下:
  (1)股票投资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为公允价值。
  本基金对于长期停牌股票,根据2008年09月12日证监会发布的【2008】3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因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如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形成的流通暂时受限制的股票投资,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但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于同一股票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债券投资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收盘价估值。
  ②证券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发行未上市流通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⑤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权证投资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但尚未上市的权证在上市交易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因认购或获配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取得的债券和权证,上市日前,分别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债券报价和权证报价确定当日债券和权证的估值;自上市日起,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相关原则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有价证券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4.4.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4.4.7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单位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赎回、转换以及分红再投资引起的实收基金的变动分别于基金相关活动确认日认列。
  7.4.4.8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指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事项导致基金份额变动时,相关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根据交易申请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已实现与未实现部分各自占基金净值的比例,损益平准金分为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年末全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4.4.9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债券利息收入在持有债券期内,按债券的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在返售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计提,若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则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收益为卖出股票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的差额确认。
  债券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卖出债券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债券投资成本与应收利息(若有)后的差额确认。
  衍生工具投资收益为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衍生工具投资成本后的差额确认。
  股利收入于除息日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系本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并于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卖出或到期时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4)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时确认。
  7.4.4.10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并确认。
  (2)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并确认。
  (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并确认。
  (4)交易费用
  进行股票、债券、权证等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交易费用。
  (5)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系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
  7.4.4.11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12次,每次收益分配最少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
  (4)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时,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2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报告期本基金无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4.6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7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84号《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04月23日发布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交易相关系统印花税率参数调整的通知》、2008年09月18日发布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基金从事 A 股买卖,2007 年05 月30 日之前按0.1%的税率,自2007 年05 月30 日起至2008 年04 月23 日止按0.3%的税率由交易双方各自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08 年04 月24 日起至2008 年09 月18 日止按0.1%的税率由交易双方各自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08 年09 月19 日起,由出让方按0.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6.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对价,暂免予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7.4.7关联方关系
  7.4.7.1与基金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主要关联方的名称及关联关系
  7.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1.1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8.1.2权证交易
  本基金2009年6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8.1.3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①上述佣金按照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并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
  ②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7.4.8.2关联方报酬
  7.4.8.2.1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①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②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7.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①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②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7.4.8.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2009年6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注:上述关联方投资本基金时,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费率标准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4.8.4.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均未投资本基金。
  7.4.8.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7.4.8.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报告期2009年6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在承销期内参与承销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9期末(2009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截止2009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流通受限的证券。7.4.9.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9.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09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未持有在银行间市场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2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09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未持有在交易所市场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止本年度报告报出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8投资组合报告
  8.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①买入包括基金二级市场上主动的买入、新股、配股、债转股、换股及行权等获得的股票。
  ②“买入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①卖出主要指二级市场上主动的卖出、换股、要约收购、发行人回购及行权等减少的股票。
  ②“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①买入包括基金二级市场上主动的买入、新股、配股、债转股、换股及行权等获得的股票,卖出主要指二级市场上主动的卖出、换股、要约收购、发行人回购及行权等减少的股票。
  ②“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在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9.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9.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9.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9.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9.2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10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11重大事件揭示
  1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2月12日发布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督察长的公告》吕日先生担任本公司督察长,孙晔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职务;根据股东提案、并经本公司股东会2009年3月13日决议,聘任邱建武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石运兴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非独立董事;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3月28日发布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总经理辞职及代行总经理职务人员的公告》,程红女士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董事长李维雄先生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8月18日发布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总经理任职的公告》,聘任单宇先生担任本公司总经理;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2月12日发布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公告》,付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本公司已分别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变更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本基金及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部分及时更新了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变更情况。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无重大人事变动。
  1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改变。
  11.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支付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酬为80,000.00元。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6月24日,该审计机构向本基金提供审计服务不满1年。
  11.6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
  11.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此处的佣金指本基金通过券商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权证等交易而合计支付该券商的佣金合计,不单指股票交易佣金。
  (2)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理所管理的基金进行证券买卖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包括以下7个方面:①资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②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③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罚;④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⑤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⑥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⑦收取的佣金率。
  本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理所管理的基金进行证券买卖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步骤:①券商服务评价;②拟定租用对象:由研究部根据以上评价结果拟定备选的券商;③上报批准:研究部将拟定租用对象按程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基金的主交易单元报董事会批准租用;其他交易单元报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租用;④签约:在获得批准后,按公司签约程序代表公司与确定券商签约。签约时,要明确签定协议双方的公司名称、委托代理期限、佣金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经签章有效。委托代理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及证券主管机关各留存一份,基金管理人留存监察稽核部备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基金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公告相关内容。
  11.7.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8其他重大事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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