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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3日 08:14 作者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6月24日生效,根据《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定于2009年7月8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一、基金日常申购业务

(一)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投资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次一工作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二)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渠道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采用前、后端收费模式,收费费率如下所示:

前端收费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后端收费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按365天计算)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 1.8%
1年以上(含1年)-3年以内 1.0%
3年以上(含3年)-5年以内 0.6%
5年以上(含5年)

二、基金日常赎回业务

(一)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为次一工作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二)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按365天计算)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1年以上(含1年)-3年以内 0.25%
3年以上(含3年)-5年以内 0.1%
5年以上(含5年)

三、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公司将从2009年7月8日起,在T+1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指定媒体、本公司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基金从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起同时开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拨打各代销渠道营业网点电话或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66578578进行咨询,本公司将不再另行公告。

五、基金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可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的相关业务;也可持建行龙卡、广发理财卡、农行金穗卡或招行一卡通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网上相关业务。

(二)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六、提示

1、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本公告仅简要说明了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敬请查阅刊载于2009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投资者还可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66578578咨询、了解本基金详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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