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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关于上证中盘ETF基金份额发售的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12日 04:10 作者
    重要提示
  1.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498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0年2月25日至2010年3月19日进行发售。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2月25日至2010年3月19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3月17日至2010年3月19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3月19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我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7.本基金管理人可办理网下现金发售。
  8.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为广发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安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齐鲁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国泰君安、招商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东海证券、东兴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国联证券、金元证券、南京证券、山西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新时代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原证券等。
  参与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华泰证券等。
  参与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世纪证券、渤海证券、江南证券、信达证券等。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9.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0.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11.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2.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2月12日《证券时报》、2010年2月22日《中国证券报》和2010年2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上的《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网站。
  15.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
  16.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代理机构外,如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或已有发售代理机构增加新的代销网点,将及时公告。
  17.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8.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9.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20.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人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人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1.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认购代码:510133)
  2.基金简称
  中盘ETF
  3.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基金
  4.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初始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7.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8.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销售机构和销售地点
  (1)发售协调人
  a.主协调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b. 副主协调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
  c.副主协调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5553
  网址:***
  d.副主协调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
  e.副主协调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
  f. 副主协调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联系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电话: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
  g.副主协调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中心
  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6楼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10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3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为广发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安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齐鲁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国泰君安、招商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东海证券、东兴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国联证券、金元证券、南京证券、山西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新时代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原证券等。
  参与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华泰证券等。
  参与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世纪证券、渤海证券、江南证券、信达证券等。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5)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基金自2010年2月25日至2010年3月19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2月25日至2010年3月19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3月17日至2010年3月19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3月19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我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结构予以冻结。
  发售期期满后若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11.认购期利息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二、认购费用
  1.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超过认购份额的1.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2.认购费用计算公式与收取方式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认购申请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一:某投资人到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1,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1+1%)=101,0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1,000元资金,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二:某投资人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1%=10元
  认购金额=1,000×(1+1%)=1,010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1,01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 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认购份额和认购佣金的计算公式为:
  例三:某投资人持有上证中盘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2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15.50元和4.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1.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5.50)/1.00+(20,000×4.50)/1.00=245,000份
  认购佣金=245,000×1%=2,450元
  即投资人可认购到245,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2,450元的认购佣金。
  例四:续例三,假设该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人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5.50)/1.00+(20,000×4.50)/1.00=245,000份
  认购佣金=((10,000×15.50)/1.00)/(1+1%)×1%+((20,000×4.50)/1.00)/(1+1%)×1%=2,425份
  净认购份额=245,000-2,425=242,575份。
  三、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二)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的投资人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三)发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接受投资人(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以及单只股票股数为1,000股以上、超过部分为100股的整数倍的网下股票认购申请。
  (四)发售期内投资人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四、投资人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五、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0年3月1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我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在发售代理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六、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接受认购份额在10万份(含10万份)以上的个人、机构投资人的认购。
  2、业务办理时间:2010年2月25日至2010年3月19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不营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评价日份额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份额分配金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成立当季)人民币5万元。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由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费的权利,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对于因上述第5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应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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