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2月12日 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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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498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4.本基金将自2010年2月25日至2010年3月25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5.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8.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含认购费)均为1000元。 9.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10.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或网上交易渠道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2月12日《证券时报》、2010年2月22日《中国证券报》和2010年2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上的《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6.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及直销专线电话(020-38797023、010-66574378、021-50476668)咨询购买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上证中盘ETF不同,因此本基金具有与上证中盘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本基金与上证中盘ETF是不同的基金产品。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110021)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初始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6.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6楼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10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3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代销网点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平安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安信证券、财富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东海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国联证券、华泰证券、江南证券、金元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山西证券、世纪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中原证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3)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自2010年2月25日到2010年3月25日公开发售。在认购期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于公告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3)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且本基金目标ETF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则该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 (4)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专用帐户,不作它用。 (5)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 = (99,009.90+50.00)/1.00 = 99,059.90份 4.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在基金认购费中列支。 5.各代销网点可接受投资者(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50000元,不设金额级差。 7.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可接受个人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 8.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1000元。 9.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10.已购买过易方达开放式基金(不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指定的基金代销网点认购,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 3.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4.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5.直销中心地址: 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6楼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10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3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募集期间9:00至17:00(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为准)。 2、开立中国工商银行的基金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工商银行的基金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③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④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代理基金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自助卡; ②《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中国工商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三)其他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最新年检后的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6)《印鉴卡》; (7)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4.投资者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上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5.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6.直销网点咨询电话:020-38797023、010-66574378、021-50476668 (五)缴款方式 1.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 2.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的直销专户。 a.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账号: 800122171108027001 b.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东城支行 账号: 3602031419200088891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如果机构投资者当日规定时间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卡;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今后投资者认(申)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4.个人投资者可在代销机构指定的网点认购基金,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或登陆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 5.直销中心办理地址: 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6楼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10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3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6.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二)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募集期间的9:00至17:00(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为准)。 2、开立中国工商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工商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 ③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代理 基金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中国工商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 ②填妥的《代理 基金申/认购申请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三)其他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 (2)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网点咨询电话:020-38797023、010-66574378、021-50476668 (五)缴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为上证中盘ETF的管理人与托管人,为避免重复收费,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的ETF部分计提管理费、托管费。本基金制定了以下的收费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上证中盘ETF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上证中盘ETF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证中盘ETF、上证中盘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新股、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上证中盘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5、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指定的目标ETF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资产中投资于上证中盘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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