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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12日 04:10 作者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和表决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人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人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2)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
  (3)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4、投资人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含手续费)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a.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账号: 800122171108027001
  b.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东城支行
  账号: 3602031419200088891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2)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个人投资人请提供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转账汇款回单复印件。
  (二)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10年2月25日至2010年3月1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不营业),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七、网下股票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10年3月17日至2010年3月1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2)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上证中盘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3)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股票即被冻结。
  八、过户登记与退款
  (一)本基金权益由登记结算结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二)通过直销网点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帐户划出。
  九、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十、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传真:(020)38799488
  联系人:吴薇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联系电话:(010) 6759 5104
  联系人:尹 东
  (三)销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a.主协调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b.副主协调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
  c.副主协调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5553
  网址:***
  d.副主协调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
  e.副主协调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
  f.副主协调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联系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电话: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
  g.副主协调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熊桃红
  邮政编码:510620
  传真:400 881 8099
  电话:020-38797023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1007室
  邮政编码:100140
  传真:400 881 8099
  电话:010-66574378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307室
  邮政编码:200121
  传真:400 881 8099
  电话:021-50476668
  募集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2)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
  (3)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5553
  网址:***
  (4)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
  (5)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
  (6)齐鲁证券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联系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电话: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
  (7)华泰联合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13,400-8888-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
  (8)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 ***
  (9)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10)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
  (11)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网址:***
  (12)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魏颖
  电话: 0755-25832848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583
  网址:***
  (13)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电话: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网址:***
  (14)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10-66555835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服务电话:010-66555262,66555382
  网址:***
  (15)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
  (16)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17)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 ***
  (18)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金春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
  (19)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联系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
  (20)山西证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
  (21)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联系人:刘广
  联系电话:020-3786503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378650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22)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网址:***
  (23)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楼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徐雅筠
  电话:023-63786060
  传真:023-637862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
  (24)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楼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高滋生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01
  网址:***
  (25)中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刘光明
  联系电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
  (26)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17楼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371-967218或400813966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
  (27)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舒萌菲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9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5-84579763
  网址:***
  (28)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章磊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
  (29)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30)江南证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0791-6781119
  网址:***
  (31)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2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刘永卫
  联系电话:(021)58872625
  传真:(021)68870311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联系人:金毅
  十、网下股票认购清单
  本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名单如下表所示。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等允许其认购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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