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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27日 02:17 作者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赎回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赎回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09年7月30日至2009年8月31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本基金的备案手续。若未达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内继续发售。若3个月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的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所折算成的份额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2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将同时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2、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其中,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10万元(含认购费),个人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认购业务的,不在此限。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4、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认购申请一经提交,不可撤销。
  三、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及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期间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2)/1.00=4,942.7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可得到4,942.71份基金份额。
  四、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的认购。办理认购申请之前,投资者必须先开立我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原则上为一个投资者只设立一个基金账户。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只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及警官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7月30日至 2009年8月31日)的9:30-16:00(部分网点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营业。发售日每天16:00后客户发起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中国农业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农业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4)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中国农业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预先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交易卡;
  (3)中国农业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投资者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农业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开立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募集成功后才能确认。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1、个人开户、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 7 月 30 日至 2009年 8 月 31 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部分网点只受理个人投资者申请;注:周六、周日为申请预录入。发售日每天16:00后客户发起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
  2、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2)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3)填妥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开户申请表(个人)》;
  (4)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预先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1、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 7月30日至 2009年 8月 31日)的9:30~17: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发售日每天17:00后客户发起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请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② 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
  ③ 填妥的“个人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四)其他商业银行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本公司网站上公布的《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以及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 7月30日至 2009年8月31日)的9:00—15: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 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②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③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A. 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B.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五)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证券公司适用,包括国海证券、中信建投、国泰君安、海通证券、银河证券、兴业证券等。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7月30日至 2009年8月31日),营业时间为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② 本人资金账户卡;
  ③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证券公司的说明为准;
  (2)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自T+2日起(含该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的确认信息。
  (六)本公司直销中心
  1、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7月30日至2009年8月31日),办理时间为9:00 - 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到本公司的直销柜台(认购地点及联系方式同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
  ②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和《开放式基金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
  ③ 同名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或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 填妥的《基金投资风险承诺函》;
  ⑤ 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2)缴款。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账户划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专户。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现金和本票。
  本公司直销中心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44188805015656608024001
  开户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交换号:044188
  联行行号:40358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4290003582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769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交换号:034923
  联行行号:092802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3290028025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14152902570033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交换号:021415
  联行行号:20304006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2290014152
  注:客户汇款时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和认购基金的名称。
  投资者若未向上述账户划付,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个人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基金认购业务
  投资者办理网上交易业务时,应持有本公司网上交易可接受的银行卡,并在银行卡中备足认购资金及相应的转账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网上认购费率与各代销机构的认购费率相同,并无优惠。本基金成立后的持续申购期间的网上申购费率情形,我司将会另行公告。
  网上交易的具体规则及可接受的银行卡范围,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网上交易规则”的具体规定为准。网上交易相关详情,投资者可访问我公司网站 (***)。
  3、注意事项
  (1)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2)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认购资金最迟须在认购截止日的16:00前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
  (3)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在认购申请单约定的有效期内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其他:
  ① 请有意在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投资者提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须填写的《开放式基金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以上业务单据或向直销中心索取,但必须保证在办理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为本公司所要求的全套原样文件格式;以上直销单据的填写样单也可以从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向直销中心索取。
  ② 投资者办理申请时向直销中心提供的复印件和下载的单据须统一使用标准的A4纸。
  ③ 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申请书格式不同,请勿混用。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或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其分配基金账户号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7月30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9:00—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③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④ 填妥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预留印鉴必须至少包括一个公章和一个私章);
  ⑤ 指定银行交收账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复印件;
  ⑥ 填妥的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
  ⑦ 机构投资者可以开通传真交易,需提供加盖公章和法人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一式四份
  ⑧ 填妥的《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 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
  ② 国家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及复印件;
  ③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④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⑤ 填妥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⑥ 指定银行交收账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复印件;
  ⑦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
  ⑧ 填妥的《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
  说明事项: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2)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I.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 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
  ③ 划付认购资金的银行付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II.缴款
  ①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账户以“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划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一直销专户。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机构投资者的现金及除上述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的转账划款。
  ② 机构投资者必须将认购资金划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一直销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44188805015656608024001
  开户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交换号:044188
  联行行号:40358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4290003582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769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交换号:034923
  联行行号:092802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3290028025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14152902570033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交换号:021415
  联行行号:20304006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2290014152
  注:客户汇款时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和认购基金的名称。
  投资者若未向上述账户划付,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III.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认购资金最迟须在认购截止日的16:00前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
  (2)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在认购申请单约定的有效期内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其他:
  ① 请有意在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提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须填写的《开放式基金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预留印鉴卡》、《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以上业务单据或向直销中心索取,但必须保证在办理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为本公司所要求的全套原样文件格式;以上直销单据的填写样单也可以从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向直销中心索取。
  ② 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请时向直销中心提供的复印件和下载的单据须统一使用标准的A4纸。
  ③ 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申请书格式不同,请勿混用。
  ④ 机构投资者暂不能通过我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二)中国农业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7月30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9:30-16: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中国农业银行的交易账户
  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农业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5)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的《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2)提出认购申请
  1)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农业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机构投资者应先从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取得《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单位)》,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中国农业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投资者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农业银行代销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募集成功后才能够确认。
  (三)中国银行
  1、开户及认购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7月30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帐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6)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够确认。
  (四)中国建设银行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发售日(2009年7月30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9:30~17: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事先办妥或已有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 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② 证券业务授权书;
  ③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④ 填妥的“机构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机构客户操作指南》为准。
  (五)其他商业银行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本公司网站上公布的《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以及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7月30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9:0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商业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2)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③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①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申)购申请表。
  (六)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证券公司适用,包括国海证券、中信建投、国泰君安、海通证券、银河证券、兴业证券等。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09年7月30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① 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 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③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④ 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2)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② 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③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④ 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⑤ 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证券公司的说明为准;
  (2)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六、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2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或不具备以上基金净认购金额、认购户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售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若基金发售失败,发售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本次发售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有关当事人及销售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21-3855 5555
  传真: 021-6888 0981
  联系人:陈明月
  公司网站:***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电话:95599
  公司网站:***
  3、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楼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联系人:鞠莉莉
  4、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万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 7013
  传真:010-6555 0827
  联系人:金蕾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吴海鹏、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1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0769-22118118
  网址:***
  (12)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武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站:***
  (1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李洋
  公司网址:***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75
  业务联系人:杨盛芳
  公司网址:***
  (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邓寒冰
  网址:***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2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银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
  (2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傅咏梅
  网址: ***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
  (2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
  网址:***
  (2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
  (26)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
  网址:***
  (2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电话:025-83364032
  联系人:徐翔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站:***
  (28)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俞会亮
  联系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
  (2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248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站: ***
  (3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联系人电话:021-68634518-8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755-82825560
  基金业务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21-82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3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57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王邦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或95578、安徽省内客服电话:96888
  公司网站:***
  (3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人:谢秀峰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站:***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站:***
  (35)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6
  传真:0451-82269286
  联系人:葛新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
  (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
  (3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62294608-6460
  传真:010-62296854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全国)
  公司网站:***
  (38)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人:严俊权
  客户咨询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21-3855 5555
  传真: 021-6888 0981
  联系人:周依梦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法定代表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 8888
  传真:021-61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单峰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 7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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