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27日 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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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 ]652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4、本基金自2009 年7月30日起至 2009 年 8月31日止,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柜台、直销网上交易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中信建投、国泰君安、申银万国、银河证券、兴业证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销售。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是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帐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7、在募集期内,代销机构及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每笔不低于1000元,在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投资者提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8、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具体份额数和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记录为准。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基金销售网点打印认购交易确认单。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09年7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99)及其他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各代销基金的代销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的详细情况参照各代销机构在其销售区域当地的公告。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募集期限等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此外,本基金将有至少85%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着证券市场行情波动,因此,本基金虽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基金募集行为,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1元初始面值。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6、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450008 ) (二)基金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1、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楼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网站:***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在中国农业银行全国37家一级分行的20000多个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99或各城市分行电话咨询。投资者也可以访问中国农业银行网站:***。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中国银行全国各地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或各城市分行来电话咨询。投资者也可以访问中国银行网站:***。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中国建设银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的近14000多个指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投资者也可以访问中国建设银行网站:***。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31个省市的23000余个指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投资者可拨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0,或登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站:***。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招商银行全国600多个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可拨打招商银行客服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招商银行网站:***。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以下50个城市的543个网点办理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杭州、绍兴、嘉兴、温州、南京、泰州、扬州、常州、无锡、南通、宁波、苏州、广州、佛山、东莞、深圳、石家庄、沈阳、抚顺、葫芦岛、天津、唐山、大连、鞍山、青岛、威海、烟台、济南、淄博、济宁、武汉、西安、长沙、郑州、洛阳、成都、昆明、重庆、合肥、太原、呼和浩特、南昌、南宁、福州、泉州、莆田、厦门、哈尔滨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中信银行客户服务热线: 95558,投资者也可以访问中信银行网站:***。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华夏银行以下32个城市的330多个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南京、无锡、苏州、杭州、温州、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济南、烟台、聊城、昆明、玉溪、石家庄、太原、大连、沈阳、重庆、青岛、成都、西安、乌鲁木齐、天津、福州、呼和浩特等。投资者可以拨打华夏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77,或访问华夏银行网站:***。 (8)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民生银行以下25家分行的300多个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具体的城市名称: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大连、杭州、南京、太原、石家庄、重庆、西安、福州、济南、成都、宁波、天津、昆明、泉州、苏州、青岛、温州、厦门、汕头、郑州。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可拨打民生银行客服电话:9556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民生银行网站:***。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全国以下32家分行的481个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北京、杭州、宁波、南京、温州、苏州、重庆、广州、深圳、昆明、芜湖、天津、郑州、大连、济南、成都、西安、沈阳、武汉、青岛、太原、长沙、哈尔滨、南宁、南昌、乌鲁木齐、长春、呼和浩特、合肥、兰州、石家庄。投资者可以拨打浦发银行的客服热线:95528,也可以访问浦发银行的网址:***。 (10)宁波银行股份银行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宁波银行以下地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宁波地区的22个营业部、一级支行76个理财网点、上海分行及其直属分行的3个理财网点、杭州分行及其直属分行的2个理财网点、南京分行及其直属分行的1个理财网点、深圳分行及其直属分行的1个理财网点。投资者可以拨打宁波银行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或登录宁波银行网站:***。 (1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在东莞银行108个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投资者可以拨打东莞银行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769-96228、0769-22118118。投资者也可以访问东莞银行网站:***。 (12)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国海证券以下18个城市49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广州、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玉林、贵港、梧州、崇左、百色、河池、钦州、防城港、贺州。投资者可以拨打国海证券有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国海证券网站:***。 (1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中信建投证券在以下20个省、市,64个城市的116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佛山、清远、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上饶、郴州、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西安、兰州、金昌。投资者可以拨打中信建投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010-6518675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中信建投证券网站:***。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国泰君安证券以下28个省、市、自治区100个主要城市的163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任丘、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东莞、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余姚、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投资者可以拨打国泰君安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66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国泰君安证券网站:***。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海通证券以下55个主要城市的124家营业部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武汉、沈阳、大连、上海、杭州、上虞、北京、长春、吉林、辽源、青岛、广州、汕头、济南、烟台、淄博、泰安、南京、蚌埠、淮安、合肥、南通、绍兴、宁波、苏州、无锡、常州、扬州、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遵义、新余、长沙、重庆、成都、威海、天津、郑州、石家庄、太原、西安、营口、鞍山、哈尔滨、大庆、乌鲁木齐、常熟、芜湖、金昌、兰州、南宁、青岛、咸阳。投资者可以拨打海通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公司网址:***。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中国银河证券以下65个城市的167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扬州、苏州、杭州、嘉兴、绍兴、湖州、德清、金华、兰溪、台州、温州、丽水、合肥、马鞍山、福州、南昌、烟台、郑州、武汉、襄樊、宜昌、荆门、长沙、广州、佛山、顺德、汕头、湛江、中山、廉江、南宁、桂林、海口、重庆、江津、成都、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银川、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济南、深圳、珠海、东莞、揭阳。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银河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公司网站:***。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兴业证券以下18个城市24家营业部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哈尔滨、深圳、福州、南京、杭州、济南、武汉、成都、广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龙岩、三明、西安。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兴业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12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兴业证券网站:***。 (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申银万国证券以下16个省、4个直辖市、2个自治区的45个城市109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宁波、杭州、温州、嘉兴、衢州、桐乡、金华、南京、无锡、靖江、扬州、南通、苏州、镇江、成都、眉山、泸州、武汉、襄樊、宜昌、黄石、长春 深圳、广州、珠海、重庆、沈阳、大连、南昌、九江、上饶、北京、福州、厦门、哈尔滨、天津、长沙、青岛、海口、西安、合肥、南宁、兰州、乌鲁木齐。投资者可以拨打申银万国证券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申银万国证券网站: ***。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招商证券以下的25个主要城市的71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无锡、武汉、广州、哈尔滨、成都、扬州、东莞、珠海、昆明、南宁、佛山、长沙、合肥、福州、深圳、桂林、天津、苏州、西安、柳州、济南。投资者可以拨打招商证券咨询电话:95565、400-8888-11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招商证券网站:***。 (2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联合证券全国19个城市的38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南京、成都、哈尔滨、济南、南昌、十堰、长沙、沈阳、牡丹江、长春、海口、合肥、仪征、杭州、厦门。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公司网站:***。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中信证券以下22个城市的41个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广州、中山、佛山、东莞、深圳、南京、徐州、如皋、常州、苏州、杭州、绍兴、宁波、武汉、长沙、西安、成都、石家庄。投资者可以拨打中信证券的客服热线:95558,也可以访问中信证券的网址:***。 (2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齐鲁证券以下18 个城市的30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济南、青岛、淄博、泰安、济宁、德州、威海、烟台、东营、滨州、日照、枣庄、聊城、 莱芜、荣成、文登。投资者可以拨打齐鲁证券客户服务热线:9553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齐鲁证券网站:***。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广发证券以下70个城市136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广州、北京、武汉、济南、烟台、青岛、郑州、天津、长春、哈尔滨、太原、上海、杭州、宁波、无锡、南京、绍兴、南通、深圳、海口、珠海、汕头、佛山、中山、湛江、昆明、重庆、成都、南宁、兰州、西安、福州、厦门、顺德、东莞、肇庆、清远、惠州、梅州、台山、韶关、普宁、南海、高明、开平、新会、江门、罗定、云浮、南雄、英德、连州、高要、廉江、锦州、辽阳、温州、漳州、福清、莆田、宁德、东泉、泉州、东营等。投资者可以拨打广发证券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广发证券网站:***。 (2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东北证券以下19个城市的42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长春、北京、武汉、太原、上海、杭州、南京、深圳、重庆、吉林、延吉、辽源、松原、白山、通化、四平、白城、江阴、大连。投资者可以拨打东北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431-96688-0,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东北证券网站:***。 (2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山西证券在以下25个城市的53个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太原、长治、阳泉、大同、运城、朔州、离石、汾阳、忻州、晋中、临汾、介休、晋城、北京、上海、深圳、西安、宁波、重庆、福州、绍兴、大连、天津、石家庄、济南。投资者可以拨打山西证券咨询电话:400-666-1618,或访问山西证券的网址:***。 (26)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财富证券以下9个城市14个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上海、长沙、湘潭、邵阳、深圳、温州、郴州市。投资者可以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731-4403319,也可以联系各地所属营业部业务咨询电话,或访问财富证券的网址:***。 (2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南京证券以下19个城市38个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南京、上海、镇江、连云港、无锡、南通、江阴、常熟、张家港、北京、重庆、广州、福州、深圳、杭州、银川、昆明、吴忠、石嘴山。投资者可以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也可以访问南京证券的网址:***。 (28)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中信金通证券以下36个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杭州、临安、桐庐、嘉兴、海宁、嘉善、桐乡、平湖、海盐、湖州、德清、长兴、金华、义乌、东阳、浦江、绍兴、诸暨、嵊州、台州、温岭、余姚、温州、乐清、上海等。投资者可以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投资者也可以访问中信金通证券的网址:***。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华泰证券以下17个省、4个直辖市、3个自治区的50个城市82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南京、镇江、常州、无锡、江阴、苏州、张家港、扬州、泰州、淮安、南通、盐城、宿迁、徐州、成都、武汉、恩施、黄冈、孝感、荆州、宜昌、广州、深圳、沈阳、大连、北京、天津、重庆、泉州、绍兴、包头、长春、长沙、岳阳、福州、海口、合肥、南昌、青岛、梧州、西安、郑州、哈尔滨、宁波、石家庄、银川、当阳、营口、南宁。投资者可以拨打华泰证券咨询电话: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或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97。也可以访问华泰证券的公司网站:***。 (3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湘财证券以下32个主要城市的48家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武汉、沈阳、上海、杭州、北京、广州、南京、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长沙、岳阳、成都、西安、哈尔滨、乌鲁木齐、济南、天津、合肥、义乌、佛山、衡阳、怀化、浏阳、株洲、娄底、汨罗、邵阳、益阳、库尔勒。投资者可以拨打湘财证券开放式基金热线电话:400-888-155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也可以访问公司网址:***。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安信证券在以下44个主要城市的110家营业部、服务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常熟、潮州、成都、大连、东莞、佛山、广州、哈尔滨、海口、杭州、河源、嘉兴、揭阳、昆明、娄底、茂名、梅州、绵阳、内江、南昌、南京、宁波、青岛、清远、汕头、汕尾、上海、韶关、深圳、沈阳、四会、苏州、天津、武汉、厦门、阳江、宜宾、云浮、肇庆、镇江、郑州、中山、重庆。投资者可以拨打安信证券咨询电话:400-8001-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也可以访问公司网址:***。 (3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国元证券以下43个城市的68家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大连、天津、沈阳、青岛、上海、无锡、杭州、深圳、重庆、广州、中山、铜陵、马鞍山、滁州、蚌埠、淮南、宿州、芜湖、宣城、六安、巢湖、安庆、阜阳、淮北、合肥、桐城、望江、怀远、庐江、全椒、天长、亳州、界首、颖上、太和、蒙城、霍山、砀山、泗县、萧县、南陵、黄山。有关详情敬请咨询国元证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或95578、安徽省内客服电话:96888。也可以访问公司网址:***。 (3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以下46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北京、重庆、南京、南昌、深圳、苏州、杭州、温州等。有关详情敬请咨询上海证券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18,或访问公司网址:***。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光大证券以下42个城市76个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哈尔滨、黑河、大庆、齐齐哈尔、长春、沈阳、大连、上海、深圳、福州、佛山、江门、武汉、长沙、东莞、惠州、海口、顺德、广州、南宁、湛江、重庆、成都、遵义、内江、乌鲁木齐、昆明、西安、南京、丹阳、太原、济南、烟台、青岛、西宁、江苏、宁波、杭州、金华、绍兴。投资者可以拨打光大证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也可以访问光大证券公司网站:***。 (35)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江海证券以下24家营业部及6家服务部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厦门、哈尔滨、大连、沈阳、大庆、齐齐哈尔、伊春、佳木斯(筹)。投资者可以拨打江海证券咨询电话:400-6662-288进行咨询,也可以访问江海证券的网址:***。 (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国信证券以下49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北京、上海、广州、佛山、惠州、珠海、肇庆、天津、成都、绵阳、宜宾、重庆、福州、厦门、长春、大连、哈尔滨、烟台、青岛、长沙、武汉、西安、南京、杭州、萧山、义乌、无锡、宁波、昆明、合肥、沈阳、太原、郑州。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国信证券咨询电话:95536进行咨询,也可以访问国信证券的网址:***。 (3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宏源证券以下 28 个城市 50 家营业网点 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沈阳、大连、天津、盐城、南京、宜兴、上海、杭州、厦门、广州、深圳、海口、武汉、长沙、昆明、南宁、桂林、柳州、乌鲁木齐、克拉玛依、昌吉、石河子、哈密、奎屯、库尔勒、伊宁、喀什。投资者可以拨打宏源证券客户服务热线: 4008-000-562 (全国),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宏源证券网站: *** 。 (38)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在华宝证券以下7家营业部和2家服务部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上海营业部、北京营业部、杭州营业部、舟山解放西路营业部、舟山普陀菜市路营业部、福州营业部、深圳营业部7家营业部和2家服务部。投资者可以可拨打华宝证券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上海西藏中路营业部:021-62987468 、舟山解放西路营业部:0580-2048065 、舟山普陀菜市路营业部:0580-2032204、杭州杭大路营业部:0571-87089158 0571-89987298 、北京崇文门外大街营业部:010-67089191*1000、福州市八一七北路营业部:0591-87522288、深圳市新闻路营业部:0755-82973717,或访问华宝证券网站:***。 投资者如需查询上述销售机构营业网点的详细地址,请向有关代销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七)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关于本部分第(二)条第1款召开事由中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部分第(二)条第1款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次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指数许可使用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整(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 在基金存续期内,如果《中证指数公司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指数许可使用费”内容有所修改的,将按照最新的内容进行费用计提和支付。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8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投资策略。通过量化风险管理方法,控制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差,同时结合主动投资方法,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除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以外,还可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包括新股与增发),以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 (三) 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对于因上述5-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确凿证据表明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并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确凿证据表明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确凿证据表明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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