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基金频道>行业动态
基金法修订带来新机遇 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06日 08:53 作者 申屠青南
  业内人士建议,探索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

    本报记者申屠青南

  参加“方正·中证高层圆桌对话之基金修法与变革”的与会嘉宾们3日表示,《基金法》修订给公募、私募基金行业都带来了新机遇。他们建议,应该抓紧修订《基金法》,为公募基金“松绑”,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同时,统一监管标准,探索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

  修法进入实质性阶段

  随着中国基金业快速发展,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法》难以适应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管需求。为此,在2009年,《基金法》修改列入当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全国人大财经委也组建了基金法修改小组,起草组开始调研工作。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介绍说,《基金法》修改已经进入到了实质性的阶段。她说,《基金法》修改草案在财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上做了讨论之后,已经原则通过,再做一些修改之后将提交财经委主任办公会来讨论,然后就会通过全国人大正式向国务院提出征求意见。当国务院的意见回到全国人大之后,就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入审议程序。

  公募松绑私募纳入

  据悉,在新的《基金法》(草案)中,拓展了“证券”的定义,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已上市或者未上市的股票等股票凭证、债券、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

  这意味着此次修改将私募基金、PE、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都纳入监管体系,同时也为其他投资新品种预留空间。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专为非公开募集基金开辟一个章节。根据草案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

  草案还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第十四条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

  “应该把相同法律关系的行为纳入同一规则加以规范。”吴晓灵认为,尽管募集资金方式不同,有公募和私募,但都是资金信托投资的一种方式,应该纳入到同一个法律当中来。

  与会人士还建议,应当统一监管标准,探索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对私募基金采取统一监管标准、监管理念,公平竞争,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

  “我们要搞一个统一监管,不要说各个部门都在管,干脆就是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私募都归证监会管。”上海睿信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李振宁如是建议。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吴晓灵:基金修法理清五大关键问题 (09-06 08:03)
·吴晓灵:《基金法》修改已进入实质性阶段 (09-06 07:36)
·基金法六项措施规范非公募 "200人"切割公与私 (07-26 08:11)
·行业发展呼唤修改《基金法》私募基金将纳入监管 (06-29 15:59)
·评论:修订基金法应有助于基民维权 (06-09 08:16)
·基金公司组织形式创新调查:从基民到"股东"有多远? (04-22 07:51)
·基金从业人员股票投资需求调查:期盼政策照耀现实 (04-20 09:57)
·关于调整范围等对基金法修订若干问题的思考 (04-19 09:47)
·业内人士建言基金法:实现全部基金在交易所挂牌上市 (04-13 09:01)
·基金法修改讨论亮点多 专家呼吁尽早出台 (04-13 09:20)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