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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金销售机构渐近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3日 04:52 作者 李湉湉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1月23日证券时报第1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有关部门着手修改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专业基金销售机构渐近
  证券时报记者 李湉湉
  借道《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修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渐行渐近。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有关部门已经着手修改《办法》,修改后将增加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注册资金、主要股东条件等内容。分析人士认为,一旦《办法》正式公布,则意味着监管层可以受理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申请。
  尽管数年前出台的《办法》中早有“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一说,但由于法规对其准入门槛的规定并不详尽,且监管层事实上未考虑放行,除了传统的银行券商渠道外,仅有天相作为咨询机构获准试点基金代销业务,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在国内仍属空白。
  证券时报记者从可靠渠道获悉,修改中着墨较多的是市场参与者的部分,新《办法》中将明确基金销售有哪些参与主体、主体的准入条件,相应的行为约束也会更完整。“在市场主体的定义中将首次增加‘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服务机构’。”有知情人士透露,在新《办法》中,市场主体将包括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服务机构,而清算机构等会被纳入其他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完善市场主体的整体构成外,新《办法》可能会增加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注册资金、主要股东条件等内容。”前述人士称,新《办法》可能会将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定性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明确其和投资者的信托关系,因此可能要求主要股东“更专业”。他认为,通过修改进一步明确准入条件,意味着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发牌将进入“操作阶段”,监管层很有可能在新《办法》公布后即受理发牌申请。“新《办法》的修订要经过证监会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审批后再公开征求意见,如果征求意见较多,还需要重新完善,不过,明年肯定会有所动作。”
  根据现行《办法》,要取得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资格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是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二是主要出资人是依法设立的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十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四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相比于对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取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要求,这四条要求显得过于简单和宏观了,确实需要进一步明确才具有可操作性。”有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表示。
  事实上,出于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牌照的预期,一些资金已“曲线”介入市场,成立了借壳咨询机构的经纪公司或代销公司,且商业模式已经比较完善,一旦专业基金销售试点展开,这些机构可掌握先机,及时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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