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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洪磊:探索公司型基金发展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12日 07:48 作者 张欢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洪磊近日表示,要组织创新基金业发展,下一步应探索公司型基金,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
  洪磊表示,目前我国基金业是实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受托,大股东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重视投资人的利益,甚至不尊重职业经理人的正确理念,并已经损害投资人以及职业经理人队伍的信心。
  “所以,下一步的探索就是组织创新公司型的基金,公司型的基金是职业经理加独立董事构成基金信托的方式,让更多的职业经理人能够把自己的理想,对市场的理解,让更多真正有特色的百花齐放的基金公司诞生,这样才能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洪磊说。
  洪磊表示,养老金市场是基金行业下一步发展的重要机会。“现在两万多亿养老金放着不能保值增值,不能进市场,并不是政府不想让它进来,而是这个行业现在没有能力管理。如果基金只是做交易,在零合游戏下,这些钱会像冰棍一样化掉。基金应该真正在促进上市公司发展方面发挥作用。但这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洪磊指出,基金不应以战胜指数为目的,基金业绩的考核标准应该重点考核实际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关系,而不是大幅度战胜业绩比较基准就好,保持稳定的关系才是好基金。应大力发展投资顾问行业,鼓励投资顾问用更多的理财产品,以基金作为投资标的进行投资,满足投资人的要求,形成投资人对公募基金的约束机制。
  在基金销售方面,洪磊认为,一是要多元化销售渠道,“便利店”、“超市”、“精品店”几种模式要并存;二是扩大投资顾问队伍;三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的手段,降低销售成本,拓展信息。  
  “在大力推动基金市场化的背景下,各个基金公司已经开始出现分化,过去那种仅凭与渠道关系好就能多销基金的局面基本没有了,现在销售好的公司,一定和它的扎实工作有关,与渠道信息共享、客户教育做得好有关。如果哪一天有一只基金发行失败了,就意味着我们的改革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洪磊说。
  洪磊表示,中国证监会一直致力于信息披露的监管,正在筹划成立“电子化信息披露中心”。 经过12年的发展,中国基金业基本成熟,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法规体系,形成了以《基金法》为核心,涵盖公司、人员、投资运作、销售、托管等方面的十项部门规章为主体,近百个规范文件为补充的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基金管理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基本上是健全的。
  洪磊还透露,8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备份和联网已经成功,年内所有基金公司和中央平台的联网会成功,明年上半年所有销售机构和中央平台的联网要成功,将来会打造一个非常方便的基金交易平台。  
  “随着《基金法》修订工作的完成,离开公募基金的那些高级管理人、基金经理,只要没有违法违纪的,也可以重新注册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所以,大家一定要有信心。改革的目标应该是人性得到解放,每个人通过自己的智慧和诚实劳动而获得收益。”洪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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