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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基金评价业务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14日 03:22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8月14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基金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旨在引导基金评级注重长期性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今起至8月28日就《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针对基金评价服务业务存在的问题,确立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监管安排,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有完善、系统的理论基础、标准和方法,报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待《办法》正式实施后,协会将根据证监会的授权细化落实严格的基金评价机构自律规则、执业规范、入会标准和入会程序。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或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公示的要求向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对于不符合入会标准的,协会有权拒绝其备案;而和其他评级机构在评价方法上重复的,协会也可拒绝其备案。这主要是鼓励不同机构用不同的视角和方法去评价,不鼓励同质化。

  据悉,在监管方法上,《办法》加强自律管理,强化业务规范。由证监会制定规定,证券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对基金评价机构的评价方法、信息采集、发布方式及行为进行规范,严重违规行为由证监会查处。

  监管内容上,《办法》注重基金评价机构业务行为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在从事基金评价业务时,使用公开披露的信息,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综合评价基金的收益和风险,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保证基金评价方法的一致性和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二是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三是规定了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的业务规则。《办法》重点对基金评级和排名覆盖期间以及更新间隔做了限制性规定。如不得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比较;不得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不得对成立期少于36个月的基金进行基金评级;不得对处于建仓期的基金进行基金评价等。四是规定了基金评价结果的引用与间接发布规范。

  据了解,目前国内基金评价机构有外资也有内资的,但据权威人士估计,已建立起完整评价体系的专业机构业内不会超出3—5家。此外,各大财经网站也从事或参与基金评价方面的业务,表现为基金评级、回报率排名等多种形式。但目前该业务的最大问题是随意性过大以及同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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